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品誠熱力有限公司名下共計人民幣7000萬元的土地、銀行存款
陜西品誠熱力有限公司、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非訴財產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財保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8年10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申請人承包“西安市浐灞生態區供熱站及供暖管網一期工程”。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進行了施工,但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至今欠付申請人工程款7000萬余元。目前被申請人一直拖延,有轉移財產之嫌。申請人為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故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品誠熱力有限公司名下共計人民幣7000萬元的土地、銀行存款。
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提供的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經本院核查,該訴前財產保全擔保為真實擔保,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均自愿承擔本保全中相關擔保責任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品誠熱力有限公司名下共計人民幣7000萬元的土地、銀行存款(查封土地的期限為三年、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劉艷楓
審判員孫葉花
審判員趙兆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馮凡
書記員奚輝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