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才與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陜03民終55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判處:一、撤銷陜西省千陽縣人民法院(2020)陜0328民初20號民事判決;二、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李秋才剩余工程款417505元,并以417505元為基礎,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LPR標準計算利息。三、駁回李秋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6858元,李秋才負擔40000元,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858元;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6858元,由其自行承擔;李秋才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6858元,李秋才負擔40000元,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858元;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6858元,由李秋才負擔20000元,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6858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判決履行,申請執行人李秋才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1、被執行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417505元及利息274343.91;2、被執行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共計13716元。本院依法受理
李秋才、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328執33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陜西省千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中,按照判決判定的計算方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為277549.40元,依法向被執行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司法公開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交納案件款417505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遲延履行金277549.4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3716元、執行費6368元,共計715138.40元。經網絡查控本院依法劃撥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15138.40元,發放申請執行人李秋才708770.40元,交納執行費6368元。至此,本案全部執行完畢
判決結果
終結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3民終55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常振杰
審判員時宏杰
審判員何應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千生
書記員景鵬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