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騰飛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20)陜0112民初248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趙羽嘉獨任審理
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陜西騰飛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9107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57元,減半收取278.5元,由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趙羽嘉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喜平
書記員朱琳婧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