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遠大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與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陜0112財保407號民事裁定,實際凍結被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信銀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X2794內的存款14萬元。被保全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供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作為其他等值擔保財產,請求變更保全標的物
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酒泉遠大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2財保430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內的存款共計14萬元,期限為一年;
二、在上述賬戶被足額凍結的情況下,解除對被申請人陜西華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信銀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X2794內的存款14萬元的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魏鈺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郝思蒙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