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陳明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8)蘇0582民初1137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陳明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齊力公司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00元,訴訟保全費1820元,合計7020元由陳明球負擔。因陳明球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齊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執行,立案執行標的為194773.33元、逾期付款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齊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陳明球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82執70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1月21日,本院制作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文書,并于當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2021年2月8日,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為二年),并向其發出了限制消費令(期限至其履行義務完畢時止),限制其高消費。并決定對被執行人陳明球罰款5000元。
2、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5月10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通過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但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4、2021年2月3日,本院委托被執行人戶籍地法院溧陽市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但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5、2021年5月20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對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本案執行標的194773.33元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尚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曹建忠
審判員黃春法
審判員宋志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錢瑋俞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