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因與被上訴人荊立明、梅河口市中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民初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與荊立明、梅河口市中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吉05民終13號
判決日期:2017-03-28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大地保險上訴請求:改判大地保險不承擔傷殘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大地保險與中興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一份商業保險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的傷殘評定標準來賠償荊立明的損失,不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傷殘標準賠償。
荊立明辯稱,中興公司與大地保險之間簽訂合同時未約定評殘的標準,現大地保險提出按約定的評殘標準沒有依據。
中興公司辯稱,同荊立明的意見一致。
荊立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大地保險賠償醫藥費1738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3722.4元,誤工費12799.8元,傷殘費46435.64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31元,鑒定費3300元,合計93578.38元,賠付后剩余部分由中興公司賠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1日,荊立明與中興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荊立明在中興公司承建的梅河口市維港城商業中心做瓦工,合同期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11月1日13時許,荊立明在維港城商業中心二期工程C區工地施工時,在鐵制操作平臺上墜落地面,當日即被送入梅河口市中心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撕脫傷,左眼皮膚裂傷,左眼上淚小管斷裂,左側眼眶內側骨折,雙肺挫傷。11月2日轉至吉林大學第一醫院治療,住院4天后于11月6日回梅河口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9天,于11月15日出院,醫囑休息一周,隨時復診。經吉林金梅律師事務所委托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參照國家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及國家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標準》的規定,評定原告荊立明為10級傷殘,此次損傷的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30天,營養期為30天。原告荊立明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738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00元X14天),護理費3722.4元(124.08元X30天),誤工費12799.8元(142.22元X90天),傷殘補償費46435.64元(23217.82元X20年X10%),營養費3000元(100元X30天),交通費531元,鑒定費3300元,合計88578.38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中興公司為維港城商業中心二期施工人員在大地保險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約定,每人死亡、傷殘限額為10萬元,每人醫療費限額為2萬元。意外醫療費用每次事故免賠100元,扣除其他保險計劃和補償后,80%給付。出險時以當月工資表人員為準,并提供勞動合同。保險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止。現荊立明起訴要求大地保險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其各項損失,其余由中興公司賠付。訴訟中大地保險申請對荊立明的傷殘等級重新評定,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參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評定荊立明的損傷未達到傷殘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中興公司為其施工人員在大地保險為維港城商業中心二期工程的施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雙方就意外傷害的險種、保險限額、保險期間、爭議處理以及賠付標準、投保人員均做出相關約定。荊立明系中興公司聘用的瓦工,在二期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受傷,受傷時正是維港城二期工地施工人員,屬投保范圍之內的施工人員,有權利享受意外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權利。大地保險應按保險單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荊立明的損失。為確保荊立明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合同以外不能理賠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中興公司賠償。關于使用哪個標準確定是否構成傷殘的問題,該院認為,荊立明系在工作中因工受傷,評定其是否構成傷殘應參照國家標準,即以《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規定為標準進行評定,而不宜參照行業標準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定。故應以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確認荊立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荊立明要求給付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荊立明醫療費1728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3722.4元,誤工費12799.8元,傷殘補償費46435.64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531元,鑒定費3300元,合計88578.38元的80%,即70862元由大地保險負責賠付;剩余20%,即17716元由中興公司負責賠付。二、駁回荊立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大地保險負擔1760元,由中興公司負擔340元。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民初44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荊立明醫療費1728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3722.4元,誤工費12799.8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531元,鑒定費3300元,合計42142.74元的80%,即33714.19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負責賠付;剩余20%,即8428.55元由被告梅河口市中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賠付。上述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2元,由梅河口市中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海波
審判員王天華
審判員修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慧博
判決日期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