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明成訴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慶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明成的委托代理人謝波、何開華,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清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明成與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528民初20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明成訴稱:2019年8月,被告所屬施工隊在緊鄰原告房屋1.85-3米的范圍內進行路面開鑿振動碾壓施工,因距離原告房屋特別近,且壓路機的震動功率很大,造成原告房屋多處裂口,原告多次找被告施工管理人員及村委會干部要求解決處理此事,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村委會相關人員于是要求原告先做房屋安全鑒定,然后他們來協調處理,但房屋安全鑒定被告及財產損失報告出來后,村委會多次協調,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賠償原告房屋損失42100元,鑒定費損失12000元,合計541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楊明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楊明成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公司工商登記查詢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主體身份情況。
證據二、楊明成與朱福新、周淼父子二人房屋買賣協議、收款收據、周淼房屋契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通過購買的合法途徑獲得該房屋所有權。
證據三、被告蓋章房屋裂痕和貼紙印痕照片復印件4張,證明因被告公司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受損的事實。
證據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發票、各一份,鑒定機構公司營業執照及鑒定工作人員的鑒定資格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的施工行為與原告房屋受損存在因果關系。
證據五、湖北德恒資產評估事務所資產評估報告、發票各一份,證明損失的具體數額及鑒定費。房屋科學檢測的房屋價值為21.16萬元,資產損失為4.21萬元,資產損失值占資產評估重值價占比為14.78%。
證據六、2019年10月29日座談記錄一份,實際上是在王家棚村委會相互協商的協議一份,內容是關于本案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房屋損失的,房屋主人找有資質的鑒定公司對房屋進行鑒定,村委會和被告公司協商了承諾鑒定費用由被告公司承擔,當時被告方的參加人員是粟家望。
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辯稱,被告施工該路段是經過公路設計對外招投標進行施工的公路,在施工前對周邊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是否受到損害做了相應的風險評估,被告按設計施工,不會造成原告房屋損失,原告依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原告單方作的鑒定,所以被告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報告中提供的相關圖片,特別是原告房屋有裂痕的時候張貼了被告項目部加蓋的白紙公章,白紙并未損壞,表明被告公司施工未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害,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原告楊明成購買位于龍舟坪鎮××村××號房屋,2019年因方清公路改造項目工程施工,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所屬施工隊在該房屋南方向1.85m-3.0m處進行路面開鑿更換、振動碾壓施工,施工過程中,由于房屋墻體部分出現裂痕,原告楊明成認為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所屬施工隊的施工行為,對其所有居住的房屋造成損害,要求被告施工單位予以賠償,雙方為此產生糾紛,2019年10月29日,在龍舟坪鎮王家棚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由公路指揮部、協調辦、村民委員會、施工方相關人員及楊明成對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座談,并形成座談記錄,達成意見,意見明確:1、由房主本人請有資質的安全鑒定機構對其房屋安全進行安全鑒定,其鑒定費由村委會協調相關方落實解決;2、鑒定如評定該房屋由于施工對其造成損害,村委會請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賠償。原告隨即依據該座談記錄,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施工行為是否對該房屋造成影響及房屋的損害程度、現實安全狀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仲恒鑒字(2019)第SW2723號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該房屋天面板、陽臺地面有開裂現象;墻體有開裂現象;墻體門框處有開裂現象;墻體與天面板交接處有開裂現象。受損點系房屋自身原因與項目工程進行路面開鑿更換、振動碾壓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振動共同所致,確定施工振動對房屋損壞的產生和發展有加劇作用,對房屋損壞的產生和發展有影響。同時評定該房屋為“基本完好房”,收取鑒定費9000元。隨后,原告楊明成委托湖北德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房屋資產損失進行評估,湖北德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鄂德恒資評報字第282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房屋資產價值為21.16萬元,資產損失為4.21萬元,資產損失值占資產評估重值價占比為14.78%。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就賠償事宜仍不能協商一致,故原告楊明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賠償原告房屋損失421000元,鑒定費1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房屋安全成因及房屋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依據2019年10月29日座談記錄,第1項明確由房主本人請有資質的安全鑒定機構對其房屋安全進行安全鑒定,原告為此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所作鑒定,被告要求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座談記錄第2項明確鑒定報告如評定該房屋由于施工對其造成損害,村委會請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楊明成自行委托湖北德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損失評估,不符合座談記錄第2項意見要求,委托程序不符合當時座談記錄約定,據此,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對房屋損失價值進行評估鑒定。經湖北華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重新鑒定評估,作出宜華海評報字[2020]2016號楊明成受損房屋修復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委估受損房屋修復評估價值為42353.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明成受損房屋修復費21176.50(42353.00×50%)元。
二、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房屋安全鑒定鑒定費4500元。
本案受理費589元,本院決定由原告楊明成負擔289元,由被告湖北長陽路通總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慶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喬麗娟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