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華天澤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811民初1260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東華天澤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8民轄終38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2019年11月22日任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811民初1260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2019)魯0811民初12602號民事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由上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案尚未經(jīng)過實體審理,并不能確定原告所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確切,且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產(chǎn)生了侵權結果,又如何能確定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及于原告所在地,因此上訴人認為僅憑被上訴人一面之詞并不能以此推斷本案的管轄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依照該“原告就被告”原則,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本院裁定撤銷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811民初12602號民事裁定,將此案移送到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東華天澤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養(yǎng)恩
審判員李進步
審判員胡召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妍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