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莉莉與被告東華天澤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公司)、齊玉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段莉莉與東華天澤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齊玉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23民初5944號
判決日期:2020-04-17
法院: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段莉莉訴稱,東華公司(曾用名:東華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為繳納投標保證金,經汪祖炎介紹找到原告請求借款,并承諾一個月內歸還。原告應東華公司的要求,將800000元轉到齊玉筍賬戶,但一個月后,二被告均沒有歸還原告借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二被告歸還原告80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齊玉筍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1、申請人的住所地為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李營街道北楊莊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管轄。2、原告所訴的案由系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論是遵循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則,還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原則,肥西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均不具有管轄權。3、原告立案時提交的《居住證明》不僅內容存在造假嫌疑,而且具有權利瑕疵。該《居住證明》中載明的“本業主在本小區已居住滿一年”明顯系人為后續添加,與其他打印內容不符,存在造假嫌疑。況且該證明加蓋的是城投物業合肥分公司通知專用章,不具有證明效力,并且該通知專用章處無具體經辦人的簽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該證明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能證明原告在肥西縣居住滿一年。綜上述所,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申請人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齊玉筍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齊玉筍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自宏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黃全柱
判決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