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信陽華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學梅、涂冉、涂某甲、段君翥以及原審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信陽市平橋區交通運輸局、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15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信陽華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禮友,被上訴人李學梅、涂冉、涂某甲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戰勝,被上訴人段君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以及原審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雪巖,原審被告信陽市平橋區交通運輸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夢茹,原審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