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成、重慶許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晟勞務公司)與被告逯中興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成及其與原告許晟勞務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才兵、被告逯中興到庭參加第一次訴訟,原告劉成、原告許晟勞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小濱到庭參加第二次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成、重慶許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與逯中興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603民初802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成、許晟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護安側11#橋墩承臺的模板(原逯中興班組搭建);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工程系中建六局中標承建,后分包給許晟勞務公司,2019年許晟勞務公司又將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成,許晟勞務公司與被告無任何關系。2019年2月,劉成與被告口頭約定:劉成將其所承包的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護安側11#橋墩承臺的模板支拆等工作發包給被告班組,但被告至今未拆除該模板。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逯中興辯稱,11#橋墩承臺模板不應由他拆除。理由是,劉成系許晟勞務公司授權人,他與劉成于2019年2月口頭約定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護安側11#橋墩承臺的模板支拆等工作由他承攬,同時雙方約定劉成出材料、機械,他出人工。他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合同義務,共計拆除11#橋墩承臺模板4塊,但劉成未按照合同約定向他供應海綿、雙面膠、發泡膠等材料,亦未提供泵車等機械,且供應模板、降溫管存在漏水等質量問題,致使該承臺其他模板因漏漿造成粘連而無法拆除,責任在劉成。二原告偷工減料行為,他已經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向劉成釋明相應情況和后果,但原告一意孤行,無法拆除責任不在他,相應法律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另劉成曾向其陳述不要模板了,保險公司已經就11#橋墩承臺模板損失對劉成進行了理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陳述意見及本案關聯案件(2020)川1603民初299號案件審理情況,本院對于本案事實綜合認定如下:
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工程由中建六局中標承建,后分包給許晟勞務公司,2019年許晟勞務公司又將其承攬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成。2019年2月,劉成與逯中興口頭約定,由逯中興組建班組到其承攬工地從事勞務,勞務工作范圍為大龍大橋護安側11#-17#橋墩的承臺、墩柱、蓋梁、掛籃、模板支拆、混凝土澆筑等內容,同時約定提供勞務方式為劉成負責出材料、機械,逯中興負責出人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2019年4月7日,逯中興組織工人進場施工,次年1月13日,逯中興的勞務班組停工。期間,逯中興以劉成供應模板、降溫管明顯存在漏漿、漏水問題,且未按約定向其供應海綿、海綿條、雙面膠、發泡膠、泵車等材料和機械為由多次以微信、電話方式與劉成進行溝通,并明示了不提供相應材料的后果。在二人2019年5月22日早上8:50微信聊天記錄中,逯中興向劉成(昵稱:言行一致)發送了模板圖片并表示“你看看這模板,要不打磨整修?我們就這樣用了”“一切都要以實際情況,現實處理”;2019年6月10日晚上21:27,逯中興再次發微信消息給劉成“抓緊讓泵車過來”,劉成回復“能放先放嘛,兄弟!”逯中興回復“不然浮漿都從縫隙流出來了,到時候模板就被灰埋了”“模板受力偏壓不均勻,是容易出問題的,劉哥三思”;2019年6月18日,逯中興與劉成電話錄音中,逯中興陳述因劉成向他提供模板有縫,且未向他提供海綿、泵車等材料、機械致使模板漏浮漿問題,劉成表示“那都漏不了多少”。
11#橋墩承臺模板共計26塊,現已拆除4塊。庭審中,劉成表明現已拆除的4塊模板系己方拆除并否認逯中興有拆除模板行為,逯中興亦稱4塊模板系其拆除而非劉成拆除,雙方均未舉示證據證實。針對逯中興“現模板已經無法拆除”的答辯意見,劉成辯稱,現拆除模板確有困難,但并非無法拆除,且拆除困難原因并非其造成,系逯中興勞務班組搶工期、人員少造成,也未舉示相應證據。另,逯中興提出劉成表示不要模板并就11#橋墩承臺模板向保險公司理賠一事,劉成予以否認,逯中興未舉證證實。
2020年9月27日,本院到案涉廣安渠江大龍大橋工程施工工地進行調查走訪,發現案涉11#橋墩上部仍在施工中,該承臺現為圍堰圈住狀態,圍堰內有少量積水,圍堰與模板相臨一圈位置大部分顯示有空隙。該工程承建者中建六局下屬工程部經理李林同向本院確認,案涉11#橋墩承臺模板系中建六局項目部提供,并無質量問題,模板上的孔洞系正常穿孔所致,但模板間縫隙可能漏漿;現該承臺模板已拆除部分系許晟勞務公司拆除;11#橋墩承臺剩余未拆除模板必須拆除,否則工程無法通過驗收,也影響橋梁安全;拆除11#橋墩承臺模板確實存在難度,但并非無法拆除;針對11#橋墩承臺模板損失未獲得過任何保險理賠。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逯中興作為原告,以劉成、許晟勞務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2020)川1603民初299號勞務合同糾紛一案,逯中興請求劉成、許晟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及窩工和停工待料損失。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對該案作出判決:一、限劉成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逯中興支付下欠勞務費為516327.11元及相應的資金利息(以516327.11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15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二、駁回逯中興其他訴訟請求。逯中興不服該判決,已提出上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逯中興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拆除廣安市渠江大龍大橋護安側11#橋墩承臺的模板;
二、駁回原告重慶許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權利人可在本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逯中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熊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高盼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