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葫蘆島市高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必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18)遼1402民初2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葫蘆島市高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周振華,被上訴人趙必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水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趙錳、嵇麗苓經本院依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葫蘆島市高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趙必勝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14民終1662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高橋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18)遼1402民初2118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趙必勝對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由趙必勝、趙錳和嵇麗苓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案涉設備買賣的訂購合同系趙必勝作為上海贊伏公司的代理人與趙錳作為上訴人代理人簽訂,按常理推斷,趙必勝應當是上海公司的員工或者業務方面的代表,但根據趙必勝本人陳述,趙必勝自己也是購買者,其已經將貨款給付了上海贊伏公司,趙必勝究竟與上海贊伏公司是什么關系是一個謎,這種關系影響到了本案的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法查清。上海贊伏公司轉讓給被上訴人趙必勝的債權并不真實。趙必勝始終沒有證明上海贊伏公司為何將債權轉讓給他,上海贊伏公司至今也沒有對我公司進行告知,上海贊伏公司與趙必勝之間債權轉讓明顯是虛假的。我公司沒有給付義務。趙必勝與趙錳和嵇麗苓均認可以我公司名義簽訂訂貨合同,但款項支付由部隊按照實際情況支付,我公司只是走賬,不成擔支付義務,即使確定上訴人負有給付義務,也只能是轉付義務。趙錳和嵇麗玲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依法應當作為案涉訂購合同實際約束的主體,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相反一審判決結果與趙錳和嵇麗玲沒有任何關系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
被上訴人趙必勝辨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趙錳、嵇麗玲未提出答辯。
趙必勝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橋公司支付合同款269600元,并自2016年8月18日起,以25612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9日起,以1348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止,被告趙錳、嵇麗苓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8日上海贊伏實業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高橋公司(甲方)簽訂兩份訂購合同,合同約定:“一、訂貨內容:產品名稱及型號詳見附件。乙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若有增減或變更,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實際數量結算為準,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訂貨數量及要求。三、交貨時間:此臺發動機組為91245部隊二站油機房備用電源。合同簽訂后由施工安裝單位根據工程實際進度,詳細排出供貨計劃,四、運輸方式汽車運輸,交貨地點遼寧葫蘆島,運費、裝卸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六、付款方式:甲方在貨到驗收合格后應付該批貨款總額的70%,此款為含稅價,包括普通增值稅發票,其余貨款的25%在設備安裝調試后付清。保修期一年,貨款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自合同簽訂之日算起。七、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59600.00元、210000.00元”.在兩份合同上,均有被告高橋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立元、委托代理人趙錳簽字,贊伏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必勝亦在合同上蓋章簽字。2016年8月1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92941部隊后勤部出具相關設備供交貨接收清單一份,載明:項目名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91245部隊(葫蘆島燈塔山營房備用發電機組)接收柴油發動機等10項貨物并已裝機。2017年8月25日,原告趙必勝將一張中國人民解放軍92941部隊后勤部支付被告高橋公司240206.33元的轉賬支票交給被告高橋公司。2017年10月17日,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將高橋公司賬戶內部分款項凍結,該公司向南票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凍結款項為中國人民解放軍92941部隊歸還其購買發電機款。2018年5月1日,贊伏公司(甲方)與趙必勝(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擁有的高橋公司債權269600元轉讓給乙方。2018年7月9日,原告趙必勝向本院提起訴訟。另查明,2019年1月1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92941部隊保障部出具證明一份,載明2018年8月25日部隊簽發趙必勝交付高橋公司的240206.33元轉賬支票是支付給高橋公司為部隊訂購并安裝使用的75KW發電機組的設備款。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債權的轉讓并不改變原來債權的內容,只是債權人主體資格的變化,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取得債權。債權轉讓并不需要取得債務人同意,只需及時告知債務人即可。本案原告與贊伏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采用書面形式,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書有效。由于贊伏公司將其對高橋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趙必勝,該債權轉讓內容已通過送達起訴狀的方式通知了高橋公司,因此被告高橋公司應依據原告與贊伏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向原告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對原告要求被告高橋公司給付合同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因部隊出具的相關設備供交貨接收清單上沒有寫明設備款金額,應依據部隊出具的轉賬支票上顯示數額,由高橋公司支付原告240206.33元,同時應自部隊出具交貨接收清單之日即2016年8月18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被告高橋公司提出的本案主體不適格、債權轉讓不成立、未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等辯解意見,因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葫蘆島市高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必勝240206.33元,同時以此為本金,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本判決所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二、駁回原告趙必勝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5344元、保全費1868元,由被告葫蘆島市高橋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03元,由葫蘆島市高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馮新
審判員朱丹
審判員李春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影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