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興公司”)與被告王軍、渭南市洛河經濟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家莊新型建材廠(以下簡稱“劉家莊建材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強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宏興公司法定代表人豆科鋒、被告王軍、被告劉家莊建材廠負責人李高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陜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軍,渭南市洛河經濟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家莊新型建材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526民初1626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蒲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退還原告剩余定標磚塊預付款824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原告與被告王軍達成買賣合同,由被告王軍通過被告劉家莊建材廠向原告提供磚塊,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標磚塊預付款5萬元。2020年4月7日,經原告與二被告結算,被告王軍已送磚87000塊,每塊磚價格為0.48元,折合人民幣41760元,下欠原告8240元應退還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不斷推諉,至今未予退還,現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王軍辯稱,被告王軍在被告劉家莊建材廠上班,現在已經不在磚廠上班了,當時被告王軍管理的磚廠,原告提供的證據是磚廠財務出具,財務讓簽個字,僅是起證明作用,此事與被告王軍沒有關系。
被告劉家莊建材廠辯稱,2018年,被告王軍承包了劉家莊建材廠,承包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磚廠一直是王軍經營,也是王軍收取的磚款,因此,應由被告王軍向原告退還磚款,與劉家莊建材廠沒有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原告宏興公司與被告王軍就供應磚塊進行了協商,后原告宏興公司向被告王軍支付定標磚預付款50000元,被告王軍便開始通過被告劉家莊建材廠向原告供應磚塊。被告王軍供應了部分磚塊后便未繼續供應。2020年4月7日,原告與被告王軍結算,被告共計供應定標磚87000塊,貨款為41760元,下欠8240元,被告王軍在證明上簽字。現原告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證明、清單、原、被告的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王軍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原告陜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付款824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8日計至實際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陜西宏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彥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艷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