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琪琳、邢國志因與被上訴人李國華、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豐公司)、楊德云、王同濟、司義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6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邢國志、劉琪琳、司義章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11民終121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劉琪琳、邢國志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裁定并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邢國志與劉琪琳是合伙關系。一審認定其為分包關系而駁回起訴錯誤。棗強縣廣電局的線纜架線工程,2017年由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中標承包,之后由司義章總包其中的勞務,司義章將其中的幾個鄉分包給了楊德云(楊德云和王同濟、李國華是合伙承包),2018年,其中的一項架線施工經趙連會介紹,包給了邢國志和劉琪琳,利潤邢國志和劉琪琳共同享有,兩人簽有書面合伙協議。而且兩人之間起訴時共同在訴狀上簽的字,兩人明確認可訴訟中兩人的關系屬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駁回邢國志、劉琪琳的起訴錯誤,因為工程是邢國志和劉琪琳的工人干的,如今已經完工并投入使用將近三年,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多次在勞動監察大隊和政府信訪部門上訪,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至今得不到保護,邢國志和劉琪琳的關系只是他們之間的利益分配,應由其兩人認可確定,并不影響他們向各發包人主張工程勞務費,兩人在棗強勞動局一起索要工程款時所說的屬于分包關系,是為了安撫農民工,當時答應勞動監察大隊要回來款直接給農民工,但一審法院不能因此駁回索要農民工勞務款的權利。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2019年1月份,劉琪琳向棗強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棗強縣勞動監察大隊進行了立案處理,并于2019年4月向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理決定書,劉琪琳向棗強縣勞動監察大隊提交的證據中顯示邢國志與劉琪琳為勞務分包合同關系,并非本案中劉琪琳、邢國志訴稱的合伙關系。現邢國志與劉琪琳作為共同原告進行起訴,于法不合,故劉琪琳、邢國志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邢國志、劉琪琳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6號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永瑋
審判員關信娜
審判員楊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月紅
書記員劉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