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長豐公司)因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行政處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2019)冀1121行初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山西長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燕楠、張風云,被上訴人棗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棗強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沈秋月、趙英剛,原審第三人河北照眾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衛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長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棗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河北照眾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冀11行終165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山西長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拖欠工資證據不充分,認定杜建平受上訴人委托在棗強鄉村干線網絡建設項目工程中有權談判、簽訂合同、簽署一切文件等,與司義章等人分層級簽署承包協議或合同,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委托唐衛博去被上訴人棗強人社局處協調本案,與上訴人與本案不存在任何關系并不矛盾。被上訴人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前未聽取上訴人的陳述與申辯,處罰決定未標明陳述與申辯時間,應屬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將處罰聽證告知中的陳述與申辯權,與處理、處罰事先告知的陳述與申辯,混為一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2019年6月3日作出的調查詢問通知書并非對履行情況的問詢,而是重啟調查程序,被上訴人在作出處罰、處理后,再次對上訴人進行調查,違反行政原則與程序。被上訴人無權以催告形式自行對其處理、處罰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棗強人社局辯稱:上訴人山西長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程序合法、證據真實充分;上訴人提交的證材均證明杜建平和唐衛博均為上訴人公司的工作人員;上訴人自被上訴人對案件調查開始,均未對其為用工主體提出異議,未向被上訴人提交其與原審第三人簽訂的工程業務代理協議,亦未表明其與原審第三人的法律關系;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同時下達處理、處罰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但上訴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被上訴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問詢通知是基于唐衛博和司義章對已經給付款項中是否包含熔接和副掛兩項費用異議而下達,不涉及上訴人拖欠勞動者報酬的數額和人數。被上訴人作出處理、處罰后,因訴訟終止了在被上訴人處的投訴,經核實后,將數額和人數進行扣除后對上訴人進行了催告,保障了上訴人的權益。
原審第三人河北照眾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當庭辯稱,該案件與我方無關。
經本院查明,2018年6月,棗強人社局對棗強縣人民政府信訪局轉辦賈建強等20人反映山西長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立案受理,經調查、詢問后,各用工班組(司義章班組、武文治班組)與承建單位山西長豐公司達成一致協調意見,2018年7月終結該案。2018年7月,棗強人社局立案受理劉琪琳投訴山西長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調查、詢問后,用工班組(劉琪琳班組)與承建單位山西長豐公司達成一致協調意見,2018年8月終結該案。
2019年1月,棗強人社局再次接到投訴山西長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問題,同年1月24日立案調查;1月28日向該公司發出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報送承建工程合同、進度、款項結算情況、勞動用工、發放工資明細等材料及對項目中武文治班組、任雙喜班組和劉琪琳班組投訴拖欠報酬數額有無異議等內容;該公司未予答復,2月13日棗強人社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該公司對未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2月21日前進行改正;該公司未履行改正通知內容,向棗強人社局提交授權委托書、武文治和楊德云施工隊用工及費用;棗強人社局于4月10日作出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但未寫明幾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同日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送達,告知可在3日內申請聽證,在該公司未提出聽證的情況下,于4月25日對該公司作出處以20000元罰款的決定;同日,棗強人社局作出責令該公司支付武文治班組、仁雙喜班組、劉琪琳班組的處理決定。7月9日,該公司向棗強人社局申請中止執行上述處理決定。7月26日,劉琪琳班組就該公司拖欠工資款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向棗強人社局申請中止對該公司的投訴。棗強人社局在該公司未履行上述處理決定結合劉琪琳班組撤回的情況,于10月15日向該公司發出催告通知,催告該公司支付武文治班組和仁雙喜班組勞動者報酬。該公司于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和處理決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2019)冀1121行初13號行政判決;
二、發回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燕
審判員張競擇
審判員房軍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偉欣
書記員王蕾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