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遠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閔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遠象集團委托代理人鄧廣能、邱楊,被告閔峰委托代理人朱慕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遠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閔峰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121民初2514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支付還清借款本金26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自2017年3月30日暫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1635822.83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條》約定計算);本案律師費3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條》,約定被告今借到原告人民幣5000000元,該筆借款定于2018年3月29日前歸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如逾期歸還,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罰息等。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約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600000元及利息1635822.83元。此后,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其歸還欠款,被告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閔峰辯稱:原告起訴后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歸還300000元本金、6月22日歸還500000元本金、6月26日歸還500000元本金、7月1日委托朋友歸還350000元本金,還剩950000元本金未歸還原告。
經審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7年3月30日,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約定在2018年3月29日前歸還,借款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二,逾期歸還,則按逾期金額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條給原告。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被告閔峰轉款人民幣5000000元。被告未能如期歸還原告借款,于2018年4月10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10月17日歸還借款本金100000元、10月26日歸還借款本金300000元、11月19日至11月21日歸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11月29日歸還借款本金300000元,2019年1月3日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共計2400000元。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歸還原告300000元、6月22日歸還500000元、6月26日歸還500000元、7月1日委托朋友歸還350000元,共計1650000元。庭審中,原告認為被告在法院立案后歸還的1650000元,是償還借款利息,被告則認為是與原告法定代表人協商償還的是借款本金,且事前歸還的金額亦屬本金,雙方為此分歧較大,且因歸還償欠借款的日期未能協商一致,雙方未能達成調解。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銀行轉賬記錄,被告的轉賬憑證及雙方無異議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閔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尚欠原告遠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2600000元;
二、被告閔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遠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5000000元借款分段尚欠借款的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相應扣減被告閔峰已支付的1650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27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45927元,由被告閔峰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強
人民陪審員戴玖紅
人民陪審員王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熊文麗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