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忠華與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句容城建公司)、李程遠、韋才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丹陽市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及同年6月10日、2021年1月20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運龍、被告句容城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震、蔡一飛,被告李程遠及被告東方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震、被告韋才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江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蔣忠華與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程遠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181民初11222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蔣忠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句容城建公司、李程遠、韋才毛向原告支付腳手架工程款920860.2元以及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以920860.2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25日為165364.75元)二、判令被告東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原告與被告韋才毛就新建荷花池社區二期項目簽訂《落地腳手架分包協議書》,約定:1、由原告承包本工程的外墻落地雙排鋼管腳手架以及每棟房子內兩層的模板支撐滿堂腳手架使用的鋼管、扣件;2、施工面積以每棟樓圖紙實際施工面積為準,承包單價為42元/平方米,如創建鎮江市文明工地再增加2元/平米。根據被告韋才毛簽收的《呂城荷花池腳手架工程結賬單》所示,該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920860.2元。據原告所知,涉案“新建荷花池社區二期項目”建設工程由被告句容城建公司中標并負責總包。后被告句容公司將上述工程項目中關于南區(A1-A6、B1-B7、C1-C5、D1、D3共20棟)進行轉包,被告李程遠承建了該20棟樓房的土建、安裝及樁基工程,室外土方、室外道路、圍墻及附屬配套工程的施工。后被告李程遠又將其中10棟樓房的土建工程轉包給了被告韋才毛,并由被告韋才毛實際施工。此外,被告東方公司系被告李程遠的擔保人,依法應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韋才毛主張欠款無果,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句容城建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并非工程款,而是腳手架的租金。在建設工程中,腳手架搭建完成后需要拆除,并未固化于建設工程之中,故不屬于建設工程的內容,不能突破建設工程關于合同相對性的規定;2、本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不欠原告工程款;3、被告句容城建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被告李程遠施工,且已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清了工程款,不欠被告李程遠任何工程款項,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原告欠款存在,被告句容城建公司也不需要對原告承擔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被告句容城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李程遠辯稱:1、原告主張的并非工程款,而是腳手架租金。在建設工程中,腳手架搭建完成后需要拆除,并未固化于建設工程之中,不屬于建設工程的內容,不能突破建設工程關于合同相對性的規定;2、被告李程遠與原告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不欠原告工程款。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被告李程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韋才毛辯稱,1、對所欠腳手架工程款金額沒有異議,但是對利息有異議;2、被告以工程抵債房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0余萬元,但是由于抵債房產發生糾紛,該200萬元原告未能實現債權。
被告東方公司辯稱,同意被告句容城建公司及被告李程遠的答辯意見。此外,第一、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第二、被告東方公司并沒有參與案涉工程的施工,與案涉工程無關,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三、雖然被告東方公司在徐劍波與被告李程遠的分包合同書中進行了蓋章,但是該蓋章的擔保行為并沒有被告東方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按照九民會議紀要的規定,缺乏公司決議的相關要件,原告既未提供相關的股東會決議也未提供董事會決議,該擔保行為無效;第四、即使該擔保行為有效,擔保合同同樣具有相對性,東方公司的擔保行為只對徐劍波與被告李程遠的分包合同書中的徐劍波一方承擔擔保責任,對原告不負有擔保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被告東方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落地腳手架分包協議書》1份、《合同書》復印件1份、新建荷花池社區二期項目中標公示復印件1份、《呂城荷花池腳手架工程結賬單》1份、原告為履行涉案的腳手架工程向相關單位租借的腳手架回收單憑證7份、2015年7月24日被告東方公司借款單1份、2015年7月31日被告東方公司向韋璐(系被告韋才毛女兒)支付相關工程款的銀行回單1份、2015年11月30日被告東方公司向被告韋才毛、韋璐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借款單1份、被告東方公司向韋璐支付相應工程款的中國農業銀行回單1份、(2018)蘇1181民初3526號開庭筆錄1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李程遠提供的韋才毛關于呂城荷花池項目A區項目的結算單1份以及被告東方公司提供的通話錄音一份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丹陽市新航科技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句容城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丹陽市新航科技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荷花池社區二期工程”發包給被告句容城建公司進行建設,工程范圍為30幢住宅的樁基、土建、水電、消防安裝、附屬配套設施等,總建筑面積為90775.43㎡,簽約合同價為17324.6萬元;承包人項目經理為徐劍波。同時,丹陽市新航科技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句容城建公司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第五條約定,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二年內付清5%的質量保修金。2015年4月17日,被告句容城建公司與被告李程遠簽訂《合同書》,約定被告句容城建公司將“荷花池社區二期工程”南區20幢房屋的土建、安裝及樁基工程,室外土方、室外道路、圍墻及附屬配套工程分包給被告李程遠進行施工,被告東方公司在被告李程遠一方的擔保人處蓋章。被告李程遠取得項目后,又將其中A1-A6棟六幢樓的工程轉包給被告韋才毛進行施工。2016年1月25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驗收合格。
另查明,被告韋才毛取得荷花池社區二期工程A1-A6棟工程項目后,為了實施工程建設,于2015年5月30日與原告簽訂《落地腳手架分包協議書》,約定:1、由原告承包呂城荷花池二期工程的外墻落地雙排鋼管腳手架,以及每棟房子內兩層的模板支撐滿堂腳手架使用的鋼管、扣件;2、施工面積以每棟樓圖紙實際施工面積為準(前期支付工程款按17429平方米),承包單價為42元/平方米,如創建鎮江市文明工地再增加2元/平米;3、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鋼管、扣件、油漆、腳手板、安全網、附件耗材及運輸費用);4、付款方式:(1)三層結構澆筑完成支付工程款30%、(2)主體封頂支付35%、(3)腳手架拆除結束支付工程款15%、(4)剩余20%在春節前支付。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2016年3月3日,原告與被告韋才毛對涉案工程腳手架項目以及萬善公園腳手架工程、界牌小學腳手架工程項目價款一并進行了結賬,被告韋才毛簽字確認按照2428000元,其中涉案的呂城荷花池腳手架工程結算單欠款金額為920860.2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關于被告李程遠、被告韋才毛以及被告東方公司之間的關系。被告李程遠及被告東方公司陳述為,被告東方公司僅是被告李程遠向被告句容公司的擔保人,被告東方公司未參與呂城荷花池工程項目的建設;被告韋才毛陳述為:被告李程遠系借用被告東方公司的資質從被告句容城建公司處分包相應的工程項目。此外,原告在提起本案訴訟的同時,還就2016年3月3日結賬單中的界牌中心小學腳手架工程項目價款向本院提起了訴訟[案號為(2019)蘇1181民初11224號],該案中被告韋才毛聲稱其與被告東方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韋才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忠華工程款920860.2元,并承擔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程遠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韋才毛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蔣忠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76元,由被告韋才毛負擔,并由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程遠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吳業男
人民陪審員李國良
人民陪審員張紅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毛步南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