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經明飛、胡新海、巫榮波、程守義、趙明忠、任偉、龔曉明因與被申請人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一審第三人趙明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11民終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明飛、胡新海等與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3573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明飛、胡新海、巫榮波、程守義、趙明忠、任偉、龔曉明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趙明清于2012年12月離開工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的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20日,故居清并未施工后期工程。工程竣工項目概況載明該工程于2013年1月20日竣工驗收,一、二審法院認定其于2013年5月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錯誤。經明飛等七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存放于行政機關的相關工程資料而申請法院調取,一、二審法院未予準許程序違法。2.本案當事人對工程總價款無異議,據此扣除趙明清已收款及應繳稅款后,可計算出城建公司欠付款數額。城建公司對已付款數額不認可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經明飛等七人的訴訟請求錯誤。3.實際施工人趙明清應與違法分包人城建公司結算工程款,一審法院未釋明趙明清與城建公司結算錯誤。城建公司未能證明其已經向居清足額支付工程款。趙明清將承包協議的結算權轉讓給經明飛等七人并通知了城建公司,故本案應就工程款債權進行結算。綜上,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經明飛、胡新海、巫榮波、程守義、趙明忠、任偉、龔曉明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吳艷
審判員陳麗
審判員潘四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常晨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