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杭新華因與被上訴人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程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陽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1民初89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2426杭新華與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程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民終2426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杭新華以與被上訴人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程遠自行在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及上訴。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程遠亦同意杭新華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丹陽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1民初8981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上訴人杭新華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60800元,減半收取304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5400元,由杭新華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0元,減半收取29000元,由杭新華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宋濤
審判員張劍
審判員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吳斯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