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閔道仁、楊更生、雷玉才、嚴長貴、王雪與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樊XX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閔道仁、楊更生等與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蘇1183民初3330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對五原告2010年12月10日股份轉讓前被告的資產及其后利用該資產的收益進行清算并且按照股比分配,合計15949900元。事實與理由:被告前身為原句容市建設委員會下屬集體建筑企業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公司。1999年11月,句容市建設委員會與五原告及第三人簽訂產權出售協議,將該公司依法改制給五原告及第三人。五原告及第三人于1999年12月22日依法設立被告,經營期限為十年,即1999年至2009年。由于第三人為改制前企業的負責人,所以五原告同意在第三人不出資的情形下,吸收第三人為被告的股東。2009年,被告公司經營期限屆滿。2010年12月10日,五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將各自對目標公司享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成為被告的唯一股東。但是,第三人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轉讓款,被告也沒有將資產進行清算后對原股東進行分配,并且被告的資產由第三人控制并持續經營收益。
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五原告起訴標的額為15949900元,應屬于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故要求將本案移送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80元,由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惠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印文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