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王飛飛與被告李金峰、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寧夏魯禹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寧夏銀深廣電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飛飛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寧夏銀深廣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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