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經本院審結,該案(2020)湘0103民初823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立案執行,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F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433899.03元,后續租金50871.24元(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共計324天的租金
長沙市天心區文意建筑器材租賃部、青竹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3執3600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截止2020年7月31日的違約金92954元,后續違約金70291.64元(以433899.03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暫計算從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器材賠償款150989.9元,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4609.19元(以526853.03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暫計算從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應承擔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10008元,執行費10438元,以上合計824061元。據此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青竹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824061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李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執行員賀正勇
代理書記員周劍宇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