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2行初62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其他(公安)一案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行終126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星源公司在原審時訴稱,2016年8月,星源公司與上海奉賢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全體股東(何邦建、邵某、陳某)簽署《上海A有限公司及上海B有限公司股權收購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該框架協議第3.2.2第(4)項約定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全體股東應“促成其關聯公司奉賢XX公司辦妥與收購方共同管理奉賢XX公司全部印章及證照的手續,共管期到承租人與家具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止”。據約定,2016年9月,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已將其營業執照和公章交由星源公司保管并辦結相關交接手續。星源公司認為截至其訴訟提起之日,因承租人與家具公司尚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仍處于雙方共管期內,奉賢建材市場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仍處于星源公司保管狀態。但星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發現奉賢建材市場公司曾于2017年7月在星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隱瞞事實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以下簡稱:公安奉賢分局)申請辦理刻公章,公安奉賢分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出具了滬公特2017字3130號《上海市公安局印鑄刻字準許證》(以下簡稱:被訴《準許證》)許可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刻制該公司公章一枚。星源公司認為奉賢建材市場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故請求撤銷公安奉賢分局發出的被訴《準許證》以及據此刻制的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公章。
公安奉賢分局在原審時辯稱,2017年8月30日,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向公安奉賢分局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登報申明報紙原件,申請辦理印鑄刻字許可證。公安奉賢分局依法認定奉賢建材市場公司提出的申請屬于遺失公章重新刻制的情形,并審批同意后,當場發給被訴《準許證》。公安奉賢分局認為星源公司并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星源公司與奉賢建材市場公司之間存在合伙關系,或者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原告資格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星源公司的起訴。
原審認為,適格的原告是提起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的必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根據星源公司提供的證據,其與何邦建、邵某、陳某簽訂《框架協議》,約定將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全部印章及證照交由星源公司保管,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并非該《框架協議》的合同當事人。按照《框架協議》約定,奉賢建材市場公司的印章是為星源公司實現股權收購,而交由星源公司保管。《上海市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重新辦理刻制公章手續單位,應當審查其憑登報聲明公章作廢的原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即可進行辦理,并無對公安機關審查辦理刻制公章單位的債權債務方面的規定或要求。公安奉賢分局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被訴《準許證》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為奉賢建材市場公司。對于《框架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當通過民事途徑予以解決。星源公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其起訴不具備法定起訴條件。原審法院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星源公司的起訴。星源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岳婷婷
審判員侯俊
審判員李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孫瑩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