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以下簡稱公安奉賢分局)、第三人上海奉賢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管理公司)行政許可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滬0112行初625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6年8月,原告與第三人全體股東(何邦建、邵紅剛、陳圣安)簽署《上海木尊商貿有限公司及上海奉城家具材料產業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收購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該框架協議第3.2.2第(4)項約定第三人全體股東應“促成其關聯公司奉賢建材公司辦妥與收購方共同管理奉賢建材公司全部印章及證照的手續,共管期到承租人與家具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止”。據約定,2016年9月,第三人已將其營業執照和公章交由原告保管并辦結相關交接手續。原告認為截至其訴訟提起之日,因承租人與家具公司尚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仍處于雙方共管期內,第三人營業執照和公章仍處于原告保管狀態。但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發現第三人曾于2017年7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隱瞞事實向被告申請辦理刻制建材管理公司公章,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上海市公安局印鑄刻字準許證》(滬公特2017字3130號)許可第三人刻制建材管理公司公章一枚。原告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未提供相關事實證據不予立案,原告申請信息公開,并得到相關書面材料,確認了相關事實。原告認為第三人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提出本次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發出的《上海市公安局印鑄刻字準許證》(滬公特2017字3130號)以及據此刻制的第三人公司公章。
被告辯稱,2017年8月30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登報申明報紙原件,申請辦理印鑄刻字許可證。被告依法認定第三人申請屬于遺失公章重新刻制的情形并審批同意后,當場發給第三人滬公特2017字3130號印鑄刻字準許證的刻制證明。被告認為原告并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合伙關系,或者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原告資格的情形。綜上,原告訴請并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不應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還原告深圳創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鐘淵
審判員徐成文
人民陪審員朱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袁帥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