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立忠、楊言愛與被告甘肅新越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越路橋公司)、趙秋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立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增實、原告楊言愛,被告新越路橋公司、趙秋利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雯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立忠、楊言愛等與甘肅新越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04民初1641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立忠、楊言愛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100000元;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30000元(按年利息6%計算,2015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以上合計13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趙秋利系朋友關系,2014年被告趙秋利與王新洲個人承包了蘭州新區部分道路工程項目,隨后被告趙秋利注冊新越路橋公司,經雙方于2017年1月19日結算,原告對2014年被告少支付的100000元提出異議,多次要求對方支付,但對方拒不支付,遂引發糾紛,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新越路橋公司辯稱,1.答辯人在2017年11月25日已向被答辯人全面履行了貨款的給付義務,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支付石料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答辯人本次訴訟與其之前所出具的書面材料自相矛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趙秋利辯稱,答辯人從未與被答辯人簽署任何的合同等書面文件,被答辯人所提交證據均與答辯人無關,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石料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新越路橋公司法人王新洲、趙秋利原系合作伙伴,長期在原告楊立忠、楊言愛處購買建材,2015年6月19日,王新洲、趙秋利成立新越路橋公司后雙方繼續維持買賣合同關系。2017年1月19日經雙方對賬,2014年至2016年新越路橋公司合計欠付楊立忠、楊言愛貨款1082858.94元,同年11月25日,楊立忠、楊言愛在“新越路橋公司與楊立忠對賬明細”上簽字確認所有貨款全部結算清楚。現楊立忠、楊言愛認為新越路橋公司重復計算2015年2月16日支付的100000元,故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立忠、楊言愛的全部訴訟請求。
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原告楊立忠、楊言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小梅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