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205民初27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與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民終4584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茂泰公司上訴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國旅公司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國旅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國旅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茂泰公司結欠國旅公司代購機票費用38034元,也無證據證明代購機票的人員與茂泰公司之間具有關聯性。
國旅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旅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其公司為茂泰公司購買機票并墊付機票費用,至今茂泰公司尚有機票費38034元未償還。經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茂泰公司支付機票款38034元及利息(以3803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國旅公司為茂泰公司代理機票購買事宜,雙方約定:由國旅公司為茂泰公司購買機票并墊付機票費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尚有國旅公司墊付機票費38034元茂泰公司未償還。經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國旅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發出催款函及附件再次催討,仍無果,國旅公司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國旅公司受茂泰公司的委托,代理茂泰公司購買機票事宜并墊付機票費用,國旅公司墊付了機票費用后,茂泰公司應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國旅公司提出茂泰公司尚欠墊付機票費用38034元的訴訟事由,由催款函及附件、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茂泰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國旅公司提出要求茂泰公司償還機票款38034元及利息(以3803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茂泰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國旅公司機票費用38034元及利息(以3803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20年6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750元減半收取375元,保全費470元,合計845元,由茂泰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0元,由茂泰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偉
審判員張樸田
審判員華敏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天奇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