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公司)與被告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泰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錢丹俊獨任審判,于2020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月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茂泰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05民初2760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國旅公司訴稱,其公司為茂泰公司購買機票并墊付機票費用,至今茂泰公司尚有機票費38034元未償還。經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茂泰公司支付機票款38034元及利息(以3803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被告茂泰公司書面答辯稱:國旅公司提出的訴訟事由,證據不充分,請求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國旅公司為茂泰公司代理機票購買事宜,雙方約定:由國旅公司為茂泰公司購買機票并墊付機票費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尚有國旅公司墊付機票費38034元茂泰公司未償還。經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國旅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發出催款函及附件再次催討,仍無果,國旅公司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以上事實,由催款函及附件、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機票費用38034元及利息(以3803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20年6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0元減半收取375元,保全費470元,合計845元,由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負擔(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用由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錢丹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孫紫蕾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