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泰公司)與被告陳莉星、陸軍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茂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丹、金逸帆、被告陳莉星、陸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靜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與陳莉星、陸軍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13民初12310號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茂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陳莉星、陸軍向茂泰公司返還其侵占的以下貨物:AW-1的鋁合金上懸窗4米*1米(一個鋁窗)、AG-1的鋁合金百葉窗3米*1.89米(1個鋁窗+3個防蟲網)、AG-3004鋁合金百葉窗3.08米*0.49米(1個鋁窗+3個防蟲網)、AG-1508鋁合金百葉窗1.58米*0.89米(1個鋁窗+2個防蟲網);如無法返還,陳莉星、陸軍則應向茂泰公司返還貨物折價款25675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陳莉星、陸軍承擔。事實和理由:茂泰公司與科力美汽車動力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美公司)有合同關系,由茂泰公司向科力美公司出售、安裝鋁合金門窗、百葉窗,送貨地點為科力美公司在常熟市的工地(地址為常熟市高新技術開發區,送貨時間為2019年的9月3日、9月6日,科力美公司項目的負責人為陸軍。2019年9月17日,茂泰公司的在建項目回訪小組在科力美公司項目檢查中發現涉案貨物在現場找不到,即與現場安裝員工了解,確定如下事實:涉案貨物分別在2019年的9月3日、9月6日收到,并向陸軍匯報;陸軍稱涉案貨物送錯工地,并指示安裝員工將貨物保存在科力美公司項目的工地現場;2019年9月10日,陳莉星、陸軍到科力美公司項目現場,要求現場安裝員工將涉案貨物搬運至事先準備好的一輛面包車上,并一同送至三菱電機自動化機器制造(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菱電機公司,地址為常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南大道1181號)的工地現場,由安裝員工將涉案貨物卸至該工地現場;茂泰公司與三菱電機公司不存在供貨關系。茂泰公司在查清上述事實后,認為陳莉星伙同陸軍私自將其公司生產的貨物偷運至其他項目工程上,屬于職務侵占行為,涉嫌違法犯罪。茂泰公司曾向常熟市公安局東南派出所舉報,請求依法立案調查,但常熟警方經調查認為本案所涉金額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故不予立案,并建議茂泰公司向法院起訴以追究陳莉星、陸軍的法律責任?,F茂泰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陳莉星辯稱,本案發生的所有事實與陳莉星無關,請求駁回茂泰公司對其的訴訟請求。
陸軍辯稱,1.茂泰公司要求陸軍返還的涉案貨物,系茂泰公司與竹中(中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中公司)建立的合同關系中的貨物。2.陸軍當時作為該項目的擔當,根據竹中公司項目部的項目要求,以及茂泰公司的正常流程,制作了《制造命令單(訂單)》和報價單,安排設計圖紙,并經過茂泰公司的批準,由茂泰公司正常送貨至上述項目工地。此項目的下單、制作、生產、送貨都符合茂泰公司的正常流程。所以,茂泰公司要求返還的涉案貨物應當向竹中公司主張,如茂泰公司堅持要求陸軍承擔,陸軍也愿意代竹中公司支付涉案貨物的貨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茂泰公司與竹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用于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約定竹中公司將科力美公司增資擴建項目中的鋼制門窗及鋁合金門窗工程發包給茂泰公司等內容。茂泰公司的員工陸軍為上述合同的工程負責人。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陸軍未經茂泰公司同意將送至科力美公司項目上價值25675元的貨物(即涉案貨物)轉運走,安裝至三菱電機公司的工程上。該三菱電機公司的工程系由陳莉星承接。
審理中,陳莉星陳述,茂泰公司與竹中公司簽訂合同時,其為茂泰公司員工,但具體做時,其已經不在茂泰公司。陳莉星并沒有到過科力美公司的項目現場,其只是幫陸軍送過貨。若法院判決陸軍承擔返還涉案貨物的責任,陳莉星同意其與陸軍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判決結果
陸軍、陳莉星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支付貨物折價款25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后計221元(已由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預交),由陸軍、陳莉星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直接給付無錫茂泰特種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曙濱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