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邱雨與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23民初2043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邱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騰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50000.00元及違約金3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租金100000.00元的標準支付合同期屆滿之日起至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的電費共計4500.00元。
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辯。
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質證抗辯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貴州農商行個人賬戶明細賬查詢結果、宅基地使用權證、照片6張,本院依職權所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10張,經審查,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電費清單,無相關部門蓋章,真實性無法核實,且不能確認系被告使用案涉房屋期間所產生的電費,不能達到原告所主張欠付電費3000余元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根據經本院確認的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一、2018年04月12日,以原告邱雨為出租人(甲方)、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為承租人(乙方),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貴州省修文縣的房屋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一年,自2018年04月13日至2019年04月12日,租期屆滿后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100000.00元/年,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在交付房屋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房屋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04月17日通過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0.00元。租期屆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原告稱租賃期屆滿前,被告工作人員就離開了案涉房屋,合同期屆滿后,原告就欠付租金及騰退房屋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二、案涉房屋位于貴州省修文縣,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原告,宅基地使用權證號為修國土集用(2014)第0001XX號,經現場勘查,案涉房屋共5層,第一層左側兩通間為廚房和餐廳,陳放有灶臺、電冰箱、餐桌等廚房用具;中間一通間為堂屋,堆放有雜物,右側一通間堆放有施工用機械設備及雜物。第二層為辦公室,辦公室內擺放有辦公桌、椅等辦公設施。第三層除一間客廳和一間臥室外,另有一間會議室(無法打開,不能查看內部陳設)。第四、五層為臥室,臥室內擺放有木床。原告稱就第一層中間堂屋及第三層客廳、臥室,經與被告協商不在出租范圍,被告不能使用,原告確認除前述房間內的物品外,其余物品均屬于被告所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原告邱雨位于貴州省修文縣的房屋騰退給原告邱雨;
二、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邱雨租金50000.00元及房屋占用費(房屋占用費按100000.00元/年標準,自2019年04月13日起計算至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邱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2.00元,減半收取計2221.00元,由原告邱雨負擔366.00元,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55.00元;公告費410.00元,由被告貴州省路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維
書記員張應雯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