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濟寧博耐頓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魯0811財保1516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濟寧博耐頓商貿有限公司、山東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811執保2062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執行人山東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97812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如未能足額凍結被執行人山東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97812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則凍結被執行人潘光樹名下的銀行存款21212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若申請續行保全,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請執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陰衍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喬雨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