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常州禹王防水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王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3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7916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與常州禹王防水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79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馬公司申請再審稱:禹王公司存在諸多違約行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系統的人員培訓,沒有在約定的80日期限內完成安裝調試,只進行了一個品種的調試而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品種生產調試,未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未提供產品配方、設備底圖及成果的相關技術文件,部分零部件與合同約定不符,試生產達不到設計能力。其中,禹王公司交付的案涉生產線設備零部件多處與合同不符,二審法院也已認定該事實。案涉生產線成果并未經雙方驗收合格,但原審法院僅憑禹王公司出具的驗收單即作出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禹王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薦
審判員楊艷
審判員馬燕
法官助理陳真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白妍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