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防水公司)與被告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旅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馬防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格林旅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與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202民初2165號
判決日期:2019-12-03
法院: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馬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2698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材料款利息4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原名黑龍江長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哈爾濱格林旅游發文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又變更為格林旅游公司。被告于2014年10月向原告電話口頭提出,哈爾濱金龍山水上樂園工程需要防水材料,急需使用原告生產的“鼎泰”牌WP-II型混凝土高效抗滲抗裂防水劑。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和2015年4月10日兩次共送防水劑72.94噸。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5月1日補簽了正式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結算方式,工程交付使用前一次結清,匯至原告指定賬戶,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事實是被告所開發建設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四年之久。在此期間,原告無數次催要材料款,被告至今未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1.購銷合同復印件,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買賣貨物數量、單價及貨物總金額;2.2014年11月14日收條一份、2015年4月10日收條一份,證明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已將貨物送至約定處,被告公司已經收到原告公司所供的貨物;3.工商登記信息表,證明被告主體適格,出具收條的黑龍江長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更名為哈爾濱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再次更名為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格林旅游公司經本院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提供的證據均與本案有關,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質證權利,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格林旅游公司在原告金馬防水公司購買“鼎泰”牌WP-II型混凝土高效抗滲抗裂防水劑共計70.68噸,2014年11月14日、2015年4月10日,黑龍江長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條。2015年5月1日原告與黑龍江長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補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訂購數量為70.68噸,產品價格3700.00元/噸,合計金額261516.00元。自簽訂合同后被告未付貨款。
另查明,黑龍江長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名稱變更為哈爾濱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名稱變更為格林旅游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齊齊哈爾市金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貨款261516.00元,利息22555.75元(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
案件受理費5948.00元,減半收取計2974.00元,由被告格林旅游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辛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梁恩政
判決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