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岳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岳池民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告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1265.51萬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從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計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進度款1265.51萬元內對被告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岳池縣天羿榮耀城商務寫字樓A棟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由于被告未按判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原告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4月28日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1621執恢24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岳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查明被執行人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僅有零星銀行存款;查明被執行人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開發的XXX商務寫字樓A棟(現網簽備案登記在案外人歐樹清、馬燕、胡良淑、胡曉麗以及南充三源有限公司名下)房產:寫A-219商鋪、寫A-220商鋪、寫A-221商鋪、寫A-222商鋪、寫A-223商鋪、寫A-224商鋪、寫A-225商鋪、寫A-226商鋪、寫A-227商鋪、寫A-228商鋪、寫A-229商鋪、寫A-230商鋪、寫A-231商鋪、寫A-232商鋪、寫A-233商鋪、寫A-234商鋪、寫A-235商鋪、寫A-236商鋪、寫A-237商鋪、寫A-238商鋪、寫A-239商鋪、寫A-240商鋪、寫A-241商鋪、寫A-242商鋪、寫A-243商鋪、寫A-244商鋪、寫A-245商鋪、寫A-246商鋪、寫A-247商鋪、寫A-248商鋪、寫A-125商鋪、寫A-126商鋪、寫A-127商鋪、寫A-117商鋪、寫A-118商鋪和寫字樓A-1-4-11號住房、寫字樓A-1-4-17號住房,本院對上述房產已予以查封。本案在執行中對對網簽備案登記在南充三源有限公司名下寫A-219商鋪、寫A-220商鋪、寫A-221商鋪、寫A-222商鋪、寫A-223商鋪、寫A-224商鋪、寫A-225商鋪、寫A-226商鋪、寫A-227商鋪、寫A-228商鋪、寫A-229商鋪、寫A-230商鋪、寫A-231商鋪、寫A-232商鋪、寫A-233商鋪、寫A-234商鋪、寫A-235商鋪、寫A-236商鋪、寫A-237商鋪、寫A-238商鋪、寫A-239商鋪、寫A-240商鋪、寫A-241商鋪、寫A-242商鋪、寫A-243商鋪、寫A-244商鋪、寫A-245商鋪、寫A-246商鋪、寫A-247商鋪、寫A-248商鋪進行拍賣,通過兩次拍賣,均流拍。其他房產由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正在審查中,故本院暫不能處置,其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五、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人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本院(2020)川1621執恢241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成都市南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漢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建華
審判員譚俊斐
審判員尹克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周蒙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