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胡俊柱,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蘇省。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法定代表人陳量暖,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孫建朋。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負責人何文佳,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莊志強。上訴人胡俊柱、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公司”)均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8民初31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胡俊柱,上訴人天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建朋,被上訴人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志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胡俊柱于2013年8月21日進入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擔任土建預算員,2013年8月21日,天力公司(甲方)與胡俊柱(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每季度對乙方進行績效考核,根據乙方考核結果,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季度獎金;甲方每年1月1日,根據甲方上年度(以自然年為準)經營業績及乙方全年工作表現核計年終獎金,于春節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年終獎金,乙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在甲方服務至12月31日的,無年終獎金。天力公司在合同甲方落款處加蓋公章,胡俊柱在乙方處簽名。上述《勞動合同》的最后一頁系《勞動合同續訂書》,內容為:“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兩年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2014年10月1日,續訂合同終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在該續訂書的落款處無甲方相關人員簽名或加蓋公章,胡俊柱在乙方處簽有姓名并寫明落款時間2014年9月30日。原審法院另查明,胡俊柱工作至2015年11月25日,當天天力公司出具了一份《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因胡俊柱工作不能勝任公司要求,公司分包商、班組投訴較多,對本職工作不能在計劃要求和承諾期內完成,公司決定與胡俊柱解除勞動合同。胡俊柱于2015年12月21日簽收該通知書,并在落款處載明:“本人不認可公司提出的辭退理由,如有以上情況請附事實理由證實”。原審法院再查明,根據胡俊柱工卡顯示,其擔任合同預算部土建預算員,工卡底部載明的公司為“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實行人臉識別考勤,胡俊柱作息為08:30-17:00,胡俊柱工資由銀行轉賬發放,每月分兩次領取工資,一筆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792元至5977.56元不等,另一筆固定為1800元,摘要均為“工資”,2015年2月17日,胡俊柱領取22605元,摘要為“工資”。工資領取至2015年11月25日。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系天力公司的分支機構,無注冊資本。原審法院又查明,2015年12月28日,胡俊柱以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015年11個月年終獎、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星期六加班工資、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1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生效之日的工資。2016年1月21日,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追加天力公司為共同被申請人。仲裁庭審中,胡俊柱陳述:入職時年薪100000元,2014年變更為年薪120000元。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陳述:同意支付替代期工資;簽訂過勞動合同;胡俊柱入職時年薪100000元,2014年起調整為年薪110000元。天力公司缺席參加仲裁庭審。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胡俊柱為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勞動、接受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管理,因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系天力公司的分支機構,故應由天力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裁決天力公司支付胡俊柱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0000元、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替代期工資10000元、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資21149.40元,對胡俊柱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胡俊柱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胡俊柱訴稱,其于2013年8月21日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土建預算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以要送到北京審批為由未給胡俊柱。2014年8月20日合同期滿后,胡俊柱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簽訂后續兩年的勞動合同時因合同細節未達成一致,后經溝通不成合同仍未簽訂,胡俊柱繼續在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拿到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及勞動仲裁答辯書時,胡俊柱才知道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的合同,敲章的卻是天力公司而非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胡俊柱至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試用期滿后由于業務精通、工作努力被提升為土建主辦預算員。胡俊柱在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期間,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胡俊柱及所有同事每隔一周星期六加班半天,一直未支付加班費,有加班打卡記錄。2015年11月20日胡俊柱接到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口頭通知,無任何理由終止勞動關系,要求2015年11月25日5天內做好工作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僅口頭承諾給胡俊柱連續發放3個月的實發工資。2015年11月25日胡俊柱向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要《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稱不能向其出具。在胡俊柱多次索要的情況下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天力公司的名義在2015年12月21日出具了以工作不能勝任公司要求,公司分包商、班組投訴較多,對本職工作不能在計劃要求和承諾期內完成為由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胡俊柱在簽收欄已簽字并注明不認可天力公司的解除理由,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交給胡俊柱。2015年12月21日收到《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解除時間為2015年11月25日,此期間因未收到《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導致胡俊柱沒法找新工作,因此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與天力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即訴請6。胡俊柱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進行仲裁,裁決書的相關裁決缺乏事實和法理依據。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胡俊柱訴諸法院,要求判令:1、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78213.43元;2、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273.05元;3、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替代期工資12854.61元;4、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5年工作期間年終一次性支付工資(11個月的年終獎)22916.67元;5、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費34588.72元;6、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1209.02元;7、對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天力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進行行政及經濟上的處罰。原審法院庭審中,胡俊柱將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314211.69元,將第6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11209.02元,并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為其繳納2015年11月的社保及公積金、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報銷的交通費1020元及門卡費用100元。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請求依法駁回胡俊柱訴請。訴請1、二倍工資無事實依據,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胡俊柱無勞動關系。訴請2、賠償金意見同訴請1,與胡俊柱解除勞動關系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并書面通知。訴請3、替代期工資意見同訴請1。訴請4、年終獎無相關法律依據。訴請5、休息日加班費意見同訴請1。綜上,胡俊柱訴請無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就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因為胡俊柱已經起訴了。天力公司辯稱,胡俊柱所有訴請未指向天力公司,故無答辯意見。天力公司未就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因為胡俊柱已經起訴了。原審法院庭審中,胡俊柱陳述,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勞動合同》需要審批為由沒有給其,在仲裁時才知道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合同蓋章的卻是天力公司。合同期滿后胡俊柱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續訂書的簽訂上沒有達成一致,故合同沒有簽訂,但其仍然在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給其《勞動合同續訂書》時是空白的,其僅簽名及填寫日期,其中的內容不是其本人寫的,且沒有公司方的任何簽名或蓋章,《勞動合同續訂書》是沒有完成的。胡俊柱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扣除住房公積金、社保后的年薪不低于10萬元/年發放,年終發放的部分不需要考核,但該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無體現。至2014年調整為扣除住房公積金、社保后的年薪不低于12萬元/年發放,發放方式不變。2015年2月17日發放的22605元是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工資。胡俊柱主張2015年終一次性工資的依據是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達成工資意向,按照年薪扣除每月已經發放的部分,剩余在年終一次性發放。公司規定每隔一周的周六上午加班,時間4小時,有打卡記錄,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陳述,胡俊柱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天力公司陳述,《勞動合同續訂書》因需要總公司蓋章,因此有時間差,續訂書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不然胡俊柱不會貿然簽字。工卡是天力公司為了便利員工出入大廈統一制作的,是天力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不能作為勞動關系的依據。天力公司規定年終獎是作為福利和獎金,但不作為工資。胡俊柱工資按月發放,并非以年薪計算,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工資5900元左右,另一部分是獎金1800元,均按月發放,除此外沒有其他工資項目。沒有年底發放的工資,年終獎根據當年度的銷售情況,且根據合同約定員工工作至12月31日,兩個條件均符合可能會有年終獎。胡俊柱主張加班工資應提供相應的加班依據。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天力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而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是天力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故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胡俊柱之間在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等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公司法人即天力公司承擔。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天力公司均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應視為對裁決結果、理由及相關事實予以認可,且胡俊柱亦為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勞動,故原審法院認定胡俊柱系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天力公司作為總公司,與胡俊柱履行合同簽訂、解除等事宜并無不妥。關于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支付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審法院不作處理。天力公司與胡俊柱已簽訂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故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之后,從胡俊柱已在期限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續訂書》落款處簽名來看,天力公司已履行了誠實磋商義務,雖其未在落款處加蓋公章,但并不影響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續訂合意,胡俊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簽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胡俊柱主張簽名時續訂書內容均系空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亦不符合常理,故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故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星期六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應承擔保管勞動者兩年內工資發放憑證、考勤記錄的義務。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胡俊柱的工資標準、考勤記錄,應承擔不利后果。胡俊柱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仲裁中均認可胡俊柱工資以年薪計算,但天力公司在原審法院庭審中陳述胡俊柱工資系按月發放,并非以年薪計算,對此陳述前后矛盾,兩公司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釋,故原審法院對天力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定胡俊柱工資自2014年為年薪120000元。根據胡俊柱自述的周六加班情況,以及原審法院認定的胡俊柱工資標準,原審法院核算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間胡俊柱休息日加班工資金額在仲裁裁決金額21149.40元范圍內,因兩公司對仲裁結果無異議,故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而2014年1月1日之前應由胡俊柱承擔其加班時間及加班工資發放的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天力公司以胡俊柱工作不能勝任公司要求,公司分包商、班組投訴較多,對本職工作不能在計劃要求和承諾期內完成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就胡俊柱存在上述行為提供證據證明,且即使胡俊柱存在上述情況,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亦應先對胡俊柱進行調崗或培訓,而不應徑行解除勞動合同,故天力公司與胡俊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屬違法,應支付胡俊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根據胡俊柱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天力公司應支付胡俊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0元。關于替代期工資。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仲裁庭審中同意支付胡俊柱替代期工資,故天力公司應根據胡俊柱工資標準支付其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替代期工資10000元。關于年終獎工資。用人單位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有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及發放金額的權利。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胡俊柱因任何原因,未能在公司服務至12月31日的,無年終獎金。故胡俊柱不符合領取年終獎的條件,對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其2015年工作期間年終一次性支付工資(11個月的年終獎)22916.67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胡俊柱要求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11209.02元、對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天力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進行行政及經濟上的處罰、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為胡俊柱繳納2015年11月的社保及公積金、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胡俊柱報銷的交通費1020元及門卡費用100元的訴訟請求,均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原審法院均不予處理。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如下判決,一、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胡俊柱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1149.40元;二、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胡俊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0元;三、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胡俊柱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替代期工資10000元;四、駁回胡俊柱的其他訴訟請求(不包括不予處理部分)。原審判決后,上訴人胡俊柱、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胡俊柱
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柱與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滬02民終6240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稱及答辯稱,首先,原審計算各項訴請的工資基數認定錯誤,應當將胡俊柱應得的加班工資、個人負擔公積金、社保費等均計入收入總額,并以此作為各項訴請的計算基數。其次,雙方約定的是年薪制,不存在年終獎,年底發放的是年終一次性支付的工資,原審將胡俊柱訴請曲解為主張2015年年終獎錯誤。第三,胡俊柱存在加班事實,加班天數計算錯誤,胡俊柱加班時間為25天。第四,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胡俊柱存在違紀行為,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要求駁回天力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天力公司上訴稱及答辯稱,首先,胡俊柱在職期間不存在加班,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其次,胡俊柱經培訓后仍不勝任工作,天力公司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不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第三,同意支付代通金,但是胡俊柱的工資為每月6150元,所以原審法院計算基數錯誤。第四,公司年底發放的是年終獎而不是工資。綜上,要求駁回胡俊柱的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答辯稱,同意天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同意胡俊柱的上訴請求。本院審理中,天力公司提供胡俊柱所在部門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考勤統計表,證明胡俊柱不存在加班。胡俊柱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只能反映打卡情況,平時工作還會出外勤,所以考勤記錄不能反映工作情況,也不能反映周六是否加班。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胡俊柱的工資標準及發放方式。首先,薪資報酬及發放方式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核心內容,應當經由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胡俊柱在仲裁期間明確陳述其2014年起工資標準為年薪12000元,仲裁委及原審根據各方舉證情況采信胡俊柱的主張并以此為工資基數計算本案所涉各項訴請,并無不當。現胡俊柱認為應當將加班費、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等全部計入工資基數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胡俊柱工資發放方式,天力公司及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仲裁及訴訟階段陳述不一致,又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兩公司提出的胡俊柱是月薪制的主張不予支持。再次,關于胡俊柱主張的年底一次性工資,其在申請仲裁時主張為年終獎,勞動合同中也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規則,現胡俊柱又認為這筆錢款是固定工資,并非年終獎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天力公司提出的胡俊柱不存在加班一節,本院認為,天力公司及天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仲裁裁決作出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視為同意并服從仲裁裁決,現又就已經裁決的內容提起上訴,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胡俊柱各半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法官助理倪春
合議庭
審判長陳櫻
審判員趙靜
代理審判員楊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丁潔瓊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