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訴被告林榮生、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忠,被告林榮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亢德明、天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林榮生等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14民初3764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間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存在勞動關系;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1、仲裁裁決書(穗花勞人仲案〔2020〕1943-1956號)認定被告從入職(即2007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2、但我司認為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應以書面勞動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顯示起始時間為2014年1月1日。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林榮生辯稱: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工資流水、個人所得稅登記雇傭信用及繳納所得稅的信息),可證實被告工作年限是穗花勞人仲案〔2020〕1943-1956號仲裁裁決書確認的年限,我方請求法院結合我方證據按照仲裁裁決認定的年限予以認定。
被告天力公司辯稱:我方以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存續時間為準。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經審理查明: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和林榮生在庭審中均確認林榮生自2007年10月20日入職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后,一直在該公司工作至今。
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在2007年6月之后通過中國銀行賬號(尾號為91×××99)轉賬發放工資,2011年9月之后通過中國銀行賬號(尾號為40×××81)轉賬發放工資,2013年1月之后通過中國銀行賬號(尾號為40×××89)轉賬發放工資。
林榮生個人所得稅APP登記任職受雇日期為2008年8月28日,從2007年10月開始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林榮生主張因需要補繳社保,故于2020年8月13日向廣州市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穗花勞人仲案〔2020〕1943-1956號《仲裁裁決書》,確認林榮生從2007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與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本院成訟。
另查明,天力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天力公司花都分公司是天力公司的分公司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林榮生在2007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間與原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鄧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雯靜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