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原五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全椒縣開順機械租賃服務部、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21)皖1103民初2085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原五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全椒縣開順機械租賃服務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1民轄終100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原五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進而導法律適用和裁定結果錯誤,理由如下: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冠以《土石方施工合同》,但其實際內容與工程施工并無關系。因為該合同實際是單一的運輸合同,其合同標的是運輸量與運輸費問題,與工程施工標的完全無關,雙方確定是獨立的運輸法律關系,應適《民法典》或當時施行的《合同法》中關于運輸合同的有名合同章來衡量和判別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如同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因購置工程設備,購買鋼材、水泥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員生活用品等而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工程施工合同的道理是一樣。在該土石方施工合同的序言中就開宗明義地闡明了合同的內容和標的是:“為明確雙方在運輸承包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運輸任務的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因此,該合同是獨立工程施工的專項運輸合同,不屬于工程建設施工合同。運輸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可在合同可以約定爭議處理的管轄法院。雙方簽訂的民事書面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簽約雙方因履行該合同發生爭議時,如協商不成,應“依法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和合同約定,本案應由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依法撤銷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21)皖1103民初2085號之一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管轄。
全椒縣開順機械租賃服務部答辯稱: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運輸合同糾紛。答辯人與中原五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有《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中載明“施工內容及范圍包括:滁州富力新城16#地塊高層住宅土方運輸工程項目土石方挖運工程。包含土石方開挖,基礎以下結構(樁基承臺、集水坑等)開挖、淤泥渣土(石方)外運排放、機械破碎石方等內容。”可見雙方合同約定的就是土石方施工,而非運輸。答辯人已提供了工程結算單,從結算單中記載的工程內容可見運輸費只是施工合同中產生的費用之一,此外還有地塊回填、修路、平整等。提供的車輛,除了卡車以外,還有大量的工程機械。這些都可以證明施工事實的存在。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確,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中原五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獻梅
審判員司武山
審判員丁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晉方夢晨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