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保全被保全人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陜0602民初3204之一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保全被保全人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8988900.09元財產,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通過網絡總對總查詢查明被保全人彩虹(延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有存款,本院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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