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紅雨與被告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朗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紅雨、被告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燕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紅雨與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03民初11352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孫紅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1月7日至2月14日的工資4000元;2、被告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雙倍工資1655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7日,原告孫紅雨應聘于被告處工作,在財務部任出納,試用期三個月,月工資3000元,轉正是4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2月14日,被告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通過短信形式告知原告,內容是被告以原告不適合現在的工作崗位為由,強迫辭退原告,而且還把手機電話拉黑,微信拉黑,被告是單方辭退,原告不知情且不同意。2月15日原告去公司發現被告已經更換密碼進不了門,至此,原告無法正常上班。無奈,原告到西安市碑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請求依法支持原告應享受的相關勞動者的權益,被駁回。仲裁委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碑勞人仲案字[2019]第355號仲裁裁決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被告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捏造事實,惡意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以后,又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2、原告從未在被告處從事過任何工作,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原告在陜西棹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棹焰公司)工作,且該事實已經在原告對棹焰公司提起的勞動仲裁所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中認定,故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棹焰公司與被告公司系關聯企業,但原告系在棹焰公司處工作而非被告公司,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詢頁截圖四張、公司增值稅發票查詢頁截圖、照片、微信截圖、外簽證辦理記錄、仲裁裁決書、棹焰公司工商查詢信息,被告提交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仲裁裁決書、收條及完稅證明,雙方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1、被告提交的情況說明一份,加蓋棹焰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內容為其公司名稱、法人變更及辦公地點等情況的客觀描述,對真實性予以確認;2、被告提交的棹焰公司營業執照及公司登記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加蓋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章,公司登記基本情況加蓋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查檔專用章,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案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4日,原告以棹焰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棹焰公司為其支付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931.04元、支付2019年1月份工資3000元、補繳2019年1月至3月的社會保險。該委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9]499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認定的事實載明,原告自2019年1月7日入職棹焰公司,崗位是出納,棹焰公司與原告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轉正后月工資3000元,棹焰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棹焰公司2019年2月1日召開年會,同時于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5日放假,放假結束后原告未再上班。2019年2月14日,棹焰公司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通過短信通知了原告,棹焰公司與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該委以此認定的事實裁定棹焰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324元、支付原告2019年1月份工資2097元,并為原告補繳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該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棹焰公司已經依法向原告履行了該裁決裁定的全部內容。2019年6月27日,原告出具了《收條》一份,顯示其已經收到棹焰公司支付的雙倍工資1324元及2019年1月份工資2097元,合計3421元。經查,2019年3月14日,原告同時以欣朗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西安市碑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的工資3000元,該委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碑勞仲案字(2019)第355號仲裁裁決書,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形成本案。
另查,欣朗公司與棹焰公司均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兩公司系關聯公司,辦公地點均為西安市高新區XX路XX號XX幢XX單元XX室。2017年4月11日,棹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孫麗(欣朗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孫利平,但之后孫麗仍在棹焰公司任職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紅雨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孫紅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曼
人民陪審員張愛莉
人民陪審員韓占青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葉泳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