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岳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與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1民初4672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6月11日,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確定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為2015年蘭溪市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二標工程的中標單位,之后簽訂2015年蘭溪市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二標(化被塘、朱犁、楊家、山背、鄭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約價543.4035萬元。2019年1月23日,浙江中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定造價為3644337元,甲方提供材料扣減款42858元,最終審定金額為3601479元。截止2020年1月止,已付款307萬元,余額531479元至今未付?,F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余款531479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各一份,證明原告中標,雙方簽訂合同并約定權利義務的事實;3、工程造價審定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工程造價經審計的事實。
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未作答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內容,被告未到庭質證,經審查,本院對證據及其證明內容予以確認。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5年6月11日,經蘭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招投標,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的2015年蘭溪市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二標工程(化被塘、朱犁、楊家、山背、鄭家)由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人民幣543.4035萬元。之后,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按約施工并經驗收合格。2019年1月21日,浙江中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審定單,審定造價為3644337元,扣除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扣減款42858元,最終審定工程造價金額為3601479元。原告與被告均在該審定單上簽名、蓋章確認。期間,被告分次支付款工程共計307萬元,余款531479元未付。原告經催討無果,故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531479元。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57.50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3177.40元,合計人民幣7734.90元,由被告蘭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項李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丁悅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