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秋富與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秋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岳榮,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汪耀祥、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方金蒼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孟順松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方秋富與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1民初1516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方秋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125110元及利息(按浙江蘭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利率自2016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主張變更工程款項的金額為2028596元。事實和理由:案涉工程經招投標,由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中標。2013年11月20日,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與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內容、金額、工程款支付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后工程如期完工,2016年12月30日,工程完成結算審核,浙江明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價書》,審定工程結算造價2389055元。2017年3月13日,工程增加工程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后塘駁坎原基腳砌筑工程經審定,確定工程結算造價為386055元。上述工程款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實際支付65萬元,扣除原告自認的96514元,尚欠工程款2028596元?,F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已實際并入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其民事責任應由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承擔。上述工程由原告方秋富實際施工。2017年3月1日,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了審議。2017年11月27日,中共游埠鎮委員會、游埠鎮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2017】43號,對上述事項進行了紀要。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共同答辯稱,原告方秋富并非案涉建筑工程合同簽約方,原告沒有訴訟資格,二被告與原告之間也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向二被告主張訴請是錯誤的。2017年11月27日,游埠鎮鎮政府已經同意游埠新村村民代表大會的表決結果,即工程款由游埠鎮梅屏村自然村賬戶支付。因此承包關系人的承包款應由原發包人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自然村賬戶支付。施工合同第七條載明,余款根據村經濟狀況協商付款,但并沒有約定違約行為條款。由此可以理解,發包方存在可以視經濟狀況支付工程款,因此發包方拖欠支付工程款不構成違約,原告主張利息于法無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有違三個自然村2500余村民的民意,涉及無辜損害三個自然村村民的利益,依法應予以駁回。
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出庭答辯。
原告方秋富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及第三人工商登記基本情況,證明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2.《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道路排水及硬質景觀工程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證明案涉工程由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由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包的事實;3.浙明工蘭【2016】288號、浙明工蘭【2017】1-093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證明案涉工程審定造價的情況;4.《中共游埠鎮委員會游埠鎮人民政府會議紀要》【2017】43號文件及參加會議名單復印件,證明案涉工程工程款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和鎮政府會議通過;5.2017年9月29日村委會(村民代表)活動記錄、村民代表大會簽到表等復印件,證明案涉工程原預算196萬元,審計238多萬元的情況由村民代表大會沒有異議,一致通過;6.2017年3月1日村委會(村民代表)活動記錄復印件,證明欠付工程款合意按浙江蘭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計付的事實;7.《游埠鎮梅屏村道路排水及硬質景觀工程答疑會紀要》,證明投標單位和業務單位對案涉工程價款審計時計算依據的確定;8.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計算表復印件,證明案涉工程隱蔽工程價款審計時計算依據;9.《工程施工承諾書》、《證明》,證明原告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本院以第三人名義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實。
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對原告方秋富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方秋富與案涉工程無關,二被告主體不適格;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質證認為案涉工程主體應為《施工合同》中的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與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與原告、二被告無關,另發布招標文件應有相關預算文件,但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該招標流程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認為浙明工蘭【2016】288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雖加蓋有施工方公章,但并沒有相應的經辦人簽字,該報告書應認定為無效,從二份報告書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并不是案涉工程的承建方,二被告也不是案涉工程的發包方,案涉工程與原告、二被告無關;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質證認為該報告載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由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自然村賬戶支付,已明顯排除了二被告的支付義務;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認為2017年3月至7月期間,梅屏自然村的主體還存在;對證據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參加討論的均為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村民,并無其他村集體村民參加;對證據7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8中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建設單位加蓋的是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在該記錄中簽字是代表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職務行為,證明原告并不是實際施工人,而是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證明出具的時間在原告起訴之后,從證據8看,原告系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并非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庭后,本院為查明事實,要求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到庭就原告方秋富陳述的中標后以第三人名義與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簽訂《施工合同》,后自行組織工人進行施工,與第三人之間僅為交付一定費用的關系的事實接受本院詢問,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經審查,對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真實性有異議的【2016】288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施工承諾書》、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本院認為在【2016】288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造價審定單中,雖施工單位經辦人簽字處未有實際經辦人簽字署名,但加蓋有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公章,應認定該編審結果已經施工單位審閱并認可,故本院對二被告主張該報告書無效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對《工程施工承諾書》、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結合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方金蒼在庭審中關于村里知曉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原告,有關案涉工程事項也是與原告聯系及對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知曉的陳述,本院對上述二份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并據此認定原告方秋富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對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質證認為案涉工程招標缺少預算文件,因此招標流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本院認為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綜上,本院對原告方秋富提交的證據材料予以確認。
經審理,本院結合確認的證據和當事人庭審陳述,認定如下事實:2013年11月,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就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道路排水及硬質景觀工程發布《招標文件》,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后原告方秋富以第三人名義與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及時處理農戶關系和政策處理問題,確保乙方順利施工”,“…結算方式:…材料價格按預算及答疑會紀要價格不作調整。預算中暫定,暫估項目,經甲、乙雙方市場調查核實并簽證認可按實調整。以實際工程量在竣工后一個月內編制決算,按中標下浮率12.3%進行下浮。…”,“…付款方式:墊資。工程進度完成10萬元以上,退還其履行保證金柒萬元,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以審核報告為依據,付工程款的50%,余款根據村經濟狀況協商付款。留10%質量保證金,按規定保質期到期后付清?!焙螅娣角锔痪桶干婀こ探M織工人進行施工建設。施工過程中,因部分村民反映后塘駁坎基腳砌筑的石塊質量有問題,經村民代表大會商議,決定重新砌筑駁坎基腳,返工工程價款由村集體承擔75%,施工隊承擔25%。2016年1月8日,蘭溪市人民政府印發《蘭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游埠鎮行政村規模調整方案的批復》,批復“1.撤銷游埠村、梅屏村、柴埠頭村等行政村,設立游埠村,辦公地點為游埠村…”。后,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并驗收合格,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2389055元,重新砌筑駁坎基腳的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386055元。2017年3月1日,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工程款欠款部分按合作銀行利息結算”,2017年9月29日,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代表大會案涉工程原預算196萬元,審計238多萬元,超出42萬元的情況進行了討論并通過,2017年10月30日,蘭溪市游埠鎮人民政府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就案涉工程及返工工程款支付事宜作出商議,并于2017年11月27日公布《中共游埠鎮委員會游埠鎮人民政府會議紀要》,紀要載明“…原梅屏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商討后決定返工,同時,會上通過了返工部分的工程款(審計價:38.6055萬元)由村里承擔75%(計28.9541萬元),由施工隊承擔25%(計9.6514萬元)的決定。撤并換屆后游埠新村于2017年7月29日召開村民代表會,會上一致同意返工增加工程款的75%及所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由游埠村梅屏自然村賬戶支付。最后,該項目竣工審計價238萬元,超出合同價66萬元…經黨委班子會研究決定,原則同意游埠新村代表大會的表決結果。”
另查明,原蘭溪市游埠鎮梅屏村經濟合作社已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65萬元,其中20萬元直接支付予原告方秋富,另45萬元分次交付予第三人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由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支付予方秋富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方秋富工程款2028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其中689298元自2017年3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另1339298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方秋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得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29元,減半計收11514.5元,由被告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蘭溪市游埠鎮游埠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書記員應琰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