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建寶訴被告胡杰、董忠善、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市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姜建寶的委托代理人陳曉磊、被告董忠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澤江、順通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岳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杰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建寶、胡杰、董忠善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81民初1544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姜建寶訴訟請求:一、判令胡杰、順通市政公司支付姜建寶砂石款155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履行日止);二、董忠善在人民幣95750元及逾期付利息的范圍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胡杰、董忠善、順通市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胡杰分別于2014年、2015年承包水亭畬族鄉、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姜建寶為二個工程供應砂石料,后經結算尚欠姜建寶材料款155750元。經了解該工程系順通市政公司轉包給胡杰,胡杰又將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分包給董忠善。現該款一直拖欠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姜建寶的訴訟請求。
董忠善答辯意見,工程款是姜建寶與胡杰、胡永勝結算,姜建寶要求我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與姜建寶并不認識,雙方沒有任何合同關系。
順通市政公司答辯意見,我公司將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轉包給胡杰,該款項應由實際施工人對外承擔責任,(2017)浙0781民初2271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涉案糾紛與我公司無關,姜建寶要求我公司付款,沒有法律依據,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胡杰未作答辯。
姜建寶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證據1.姜建寶身份證復印件、胡杰戶籍證明、順通市政公司注冊信息各一份,證明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2014年水亭畬族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結算單復印件一份、2015年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結算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胡杰、董忠善、順通市政公司尚欠姜建寶砂石款155750元的事實;
證據3.(2017)浙0781民初2271號民事判決書、(2018)浙07民終619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證明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系順通市政公司轉包給胡杰,胡杰再轉包給董忠善施工的事實;
經對姜建寶提供證據的質證,董忠善質證意見,證據1無異議,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知道這回事,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從胡杰處分包的工程款項才27萬多元,應付的工程款項卻有57萬多元,不符合常理,且這些材料款與我無關。順通市政公司質證意見,證據1.2.3真實性無異議,結算單原件在我公司保存,但認為證據2中鄒俊在此結算單上簽名,因其是公司在工地的監管人,當時諸多債權人到政府部門信訪,故我公司召集債權人及胡杰、胡永勝進行核對賬目,弄清胡杰欠款真實情況,便于以后即使我公司代胡杰付款也有個依據;證據3判決書已證明胡杰已經從我公司領走工程款項73萬多元,我公司并不欠款,胡杰出具的這份欠條只簡單寫了欠董忠善工程款27萬元,沒有任何說明,董忠善訴訟前,我公司并不清楚董忠善分包的事實,直到二審開庭才知道董忠善做了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工程中化被塘、鄭家、李家的三個終端。
董忠善提供證據材料有:
證據1.項目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由胡杰轉包給董忠善,合同總價款1847935元,約定包工包料,材料由胡杰提供的事實;
證據2.欠條復印件一份,證明胡杰欠董忠善工程款277482元的事實。
經對董忠善提供證據的質證,姜建寶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欠條是否已結算的事實不清楚。順通市政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工程建設所需材料胡杰、董忠善均可以采購,不論那一方提供材料,都不能改變包工包料的事實,工程款結算時,也是按照包工包料結算,減去甲方(胡杰)提供材料款才是工程款,并非包清工。
胡杰、順通市政公司未提供證據材料。
經對姜建寶提供證據審查,本院認為,(2018)浙07民終619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了順通市政公司將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工程承包給胡杰,胡杰又分包董忠善,董忠善只做了該工程部分項目的事實。本院現正在審理的(2019)浙0781民初1537號案件中,胡永勝亦證實該案工程由胡杰承包后轉包給董忠善的事實。本案庭審時順通市政公司對結算單署有胡杰、胡永勝、順通市政公司代表鄒俊簽字,及結算單原件保存在順通市政公司等問題的說明,符合客觀實際。根據結算單記載水亭畬族鄉工程欠砂石料款60000元、赤溪街道工程欠運土款12000元、砂石料款160000元,已付款50000元,未付款為182000元。綜上,對姜建寶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經對董忠善提供證據審查,本院認為,姜建寶、順通市政公司對真實性亦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另外,胡永勝在(2019)浙0781民初1537號案件中陳述,胡杰自2014年至2015年期間承包了蘭溪市水亭鄉、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期間,雇傭胡永勝為上述工程管理,負責工程材料采購、聯系機械及人員安排工程施工、支付材料款項及與順通市政公司結算費用等。
(2018)浙0781民初1583號案件中,胡永勝所提供的證據亦證實了董忠善在胡杰處分包的工程中,由胡杰采購工程所需材料及安排機械作業的事實。
根據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順通市政公司承包施工蘭溪市水亭畬族鄉與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胡杰施工,雙方簽訂有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胡杰又將案涉工程交由胡永勝管理,胡永勝從姜建寶處購買案涉工程所需的砂石料。因胡杰拖欠姜建寶等多人材料款、挖機作業費等工程款未付,諸債權人找不到胡杰的情況下,前往有關部門及順通市政公司反映案涉工程欠款未付情況,為此,順通市政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召集胡杰、胡永勝及諸債權人對未付款項進行結算,胡杰、胡永勝及諸債權人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順通市政公司工程監管鄒俊亦在該結算單上簽名。結算單載明水亭畬族鄉工程欠姜建寶砂石料款60000元、赤溪街道工程欠姜建寶運土款12000元、砂石料款160000元,共計232000元,扣減已付款50000元,未付款為182000元(其中水亭畬族鄉工程60000元、赤溪街道工程95750元)。此后,胡杰又支付過部分砂石款,現尚欠姜建寶砂石料款155750元未付,姜建寶遂訴來本院。
另查明,2015年9月25日,胡杰又將上述工程分包給董忠善,董忠善工程所需材料(鋼筋、水泥、砂、碎石,單價按市場價定)由胡杰提供,以及安排挖機作業。胡杰因欠董忠善工程款277482元未付,董忠善曾于2017年4月25日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浙0781民初2271號民事判決書。因順通市政公司不服判決上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浙07民終619號民事判決書,以合同相對性原則,判決胡杰支付董忠善工程款,順通市政公司不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
再查明,胡永勝于2018年3月23日以順通市政公司、董忠善、董忠富、胡杰拖欠材料款、機械費為由訴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浙0781民初15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董忠善支付胡永勝85359元及利息,駁回胡永勝對胡杰、董忠富、順通市政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杰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姜建寶砂石料款155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姜建寶對被告董忠善、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姜建寶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16元,保全費970元,合計4386元,由原告姜建寶負擔1000元,由被告胡杰負擔33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高峰
人民陪審員梅錢芳
人民陪審員姜正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胡述劍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