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永敏訴被告胡杰、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市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胡永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杰、順通市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永敏與胡杰、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81民初1974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胡永敏訴訟請求:一、判令胡杰、順通市政公司支付胡永敏安裝填料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履行日止);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胡杰、順通市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胡杰因承包蘭溪市蘭江街道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胡永敏為該工程供應安裝填料,后經結算尚欠胡永敏安裝填料款30000元。經了解該工程系順通市政公司轉包給胡杰。現該款一直拖欠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胡永敏的訴訟請求。
胡永敏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1.胡永敏身份證復印件、胡杰戶籍證明、順通市政公司注冊信息各一份,證明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2015年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結算單一份,證明胡杰及順通市政公司欠安裝填料款30000元的事實;
證據3.2015年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施工合同一份,證明順通市政公司承建2015年蘭江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項目的事實;
證據4.工程項目內部責任承包合同一份,證明涉案工程系順通市政公司轉包給胡杰施工的事實。
胡杰、順通市政公司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鑒于胡杰、順通市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放棄對胡永敏提供證據的質證權。本院審查認為,胡永敏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6月15日,順通市政公司承包施工2015年蘭溪市赤溪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一期Ⅱ標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胡杰施工,雙方簽訂有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胡杰又將案涉工程交由胡永勝管理,胡永勝聯系胡永敏供應案涉工程所需安裝填料。因胡杰拖欠胡永敏等多人材料款、挖掘機作業費等工程款未付,諸債權人找不到胡杰的情況下,前往有關部門及順通市政公司反映案涉工程欠款未付情況。為此,順通市政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召集胡杰、胡永勝及胡永敏等諸債權人,由胡杰、胡永勝對未付款項進行結算,并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順通市政公司工程監管鄒俊亦在該結算單上簽名。結算單載明胡杰共欠胡永敏安裝填料款35000元,其中已支付5000元,尚欠30000元。現該款胡杰未付,胡永敏遂訴來本院。
另查明,胡永勝在(2019)浙0781民初1537號案件中陳述,胡杰在2015年承包蘭溪市蘭江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期間,雇傭胡永勝為上述工程管理,負責工程材料采購、聯系機械及人員安排工程施工、支付材料款項及與順通市政公司結算費用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胡永敏安裝填料款人民幣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胡永敏對被告蘭溪市順通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胡永敏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50元,由原告胡永敏負擔100元,被告胡杰負擔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高峰
人民陪審員梅錢芳
人民陪審員姜正興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胡述劍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