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國榮、朱愛芝、朱國祥訴被告名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名筑公司)、江蘇中昂置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昂公司)、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天和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麗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依被告中昂公司的申請依法追加蘇州蘇安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蘇安能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朱國榮、朱愛芝、朱國祥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望,被告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談永生、朱麗葉,被告中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談永生、趙永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和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9704朱國榮、朱愛芝等與名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中昂置業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506民初9704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國榮、朱愛芝、朱國祥共同訴稱,朱某甲受被告名筑公司雇傭在甪直大道為麗景灣提供外墻和內墻的油漆工勞務。2018年10月18日上午,朱某甲在粉刷窗戶墻面時,不慎從樓上跌落,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2時35分死亡。其認為,被告名筑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未進行必要的安全作業指導及培訓,同時對朱某甲從事高空作業實施必要的安全監督,對朱某甲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被告中昂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沒有對作為施工單位的被告名筑公司進行必要監督,應當與被告名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天和公司作為工程監理單位,未盡到安全施工的監理義務,應當與被告名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朱某甲未曾結婚及生育子女,父母已去世,與三原告是兄弟姐妹關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872440元、喪葬費4367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名筑公司、中昂公司承擔。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944000元、喪葬費4367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1037675元。
被告名筑公司辯稱,其是陽光城麗景灣建筑工程的總承包方,但保溫和油漆部分由中昂公司直接發包給蘇安能公司施工,且蘇安能公司具備相應的工程資質。朱某甲是蘇安能公司下面的項目部找來的工人,曾經為蘇安能公司做過涂料油刷的工作,實際接受勞務一方是蘇安能公司,事發前朱某甲已連續15天沒有去工作。事發當天的施工內容是在陽光城26B幢17、18層內部過道刷油漆,當天沒有給朱某甲派工。朱某甲是從6、7樓跳下去的,并非在施工地點出事。
被告中昂公司辯稱,被告名筑公司是陽光城麗景灣建筑工程的總承包方,保溫和油漆部分由其直接發包給蘇安能公司施工,且蘇安能公司具備相應的工程資質。實際接受勞務一方是被告蘇安能公司。
被告天和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蘇安能公司辯稱,認可其是接受勞務一方,愿意承擔相應責任。
經審理查明,朱某甲出生于1986年8月10日,其父親朱某乙、母親王某共生育4名子女,分別為長子朱國榮、次子朱某甲、三子朱國祥、女兒朱愛芝。朱某甲未婚、未生育子女,朱某甲的父母已先于朱某甲去世。2018年10月18日早上,朱某甲從位于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的陽光城麗景灣在建工地26幢B的樓上墜落,于當日上午8點30分被送至蘇州九龍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2點35分死亡,死亡原因為高處墜落傷。朱某甲治療共花費醫藥費39370.23元。
被告中昂公司系陽光城集團蘇州麗景灣項目的建設方,被告名筑公司是上述項目的土建及安裝總承包工程的承包人。2018年3月,被告中昂公司與被告蘇安能公司簽訂外墻反射隔熱涂料供應及施工合同,由中昂公司將上述項目的外墻反射隔熱涂料分包工程交給蘇安能公司實施。被告天和公司是上述項目的監理人。朱國榮、朱愛芝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朱國榮向名筑公司借款50000元處理朱某甲的后事,其他賠償事宜通過司法途徑處理,該款在賠償履行中扣除。
另查明,事發當日,鄭某向甪直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接警后進行了相應的調查。本院自公安部門調取了相關筆錄。鄭某于2018年10月18日15時接受詢問時稱,其工地上有人從樓上落下來了,因此報警。其是甪直陽光城麗景灣工地的項目開發商,當天上午7點多接到工地的電話說有人從高樓上落下來受傷了,其馬上帶了項目經理溫某趕到工地上,得知那人從樓上掉地后馬上就被送到九龍醫院去了,但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了。出事人員是工地油漆組的,其是聽姓蘇的組長告訴其有人出事了的,具體現場還有哪些人不知道。
周某甲于2018年10月18日17時接受詢問時稱,其在陽光麗景灣工地上干活,是做室內精裝修的,負責刷膠的。當天早上六點多的時候,其去上班,干活是在26幢,其在30樓干活的。大概干了一個小時的樣子其準備下一樓去,于是就按了電梯準備去一樓。等電梯上來后里面有一個男子在,其進了電梯后就直接按了1樓的按鈕,原先在電梯里面的那個人一直沒有按按鈕,也沒有說話。在電梯差不多走到一半的時候,其看到他按了5還是6的按鈕,等電梯停了,那個男子就出電梯了。其接著乘坐電梯到了1樓后就出了電梯,往前面剛出了大廳,聽到頭頂上有人在喊“啊”的聲音,其一抬頭看到剛才跟其一起乘坐電梯的男子從樓上掉下來并摔到了地上的,其當時就看了一下邊上已經圍了好多人了,就沒有再看了,去干活了。其不認識那個男子,看他身上的穿著是做外墻裝修的。其看到那個男子有30多歲的樣子,1.6米左右,沒有戴安全帽,穿黑色外套,衣服上有涂料。那個男子應該是在上班的,具體他們做外墻裝修的什么時間上班不清楚,現在室內和室外裝修是一起在做的。至于該男子有無異常情況,其看到的是男子一直沒有說話,在按電梯按鈕的時候手指在抖,好像還嘆氣了。不清楚是從幾樓掉下來的,其看到的時候最起碼應該是四層樓的樣子。那個男子掉下來后,當時地面是不平的,男子應該是側身的,一個胳膊朝前面的、頭是側著的,當時還活著的,他躺著的周邊沒有血。不清楚他掉下來后有無講話,當時已經有好多人圍著了,其站在外面看了一下就走掉了。
江某于2018年10月18日17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陽光城麗景灣在建小區的施工進度管理員,自2017年6月開始在工地從事施工監管工作。當前小區的樓房已經造好,下個月就能驗收交房,剩一些小的修修補補的工作在做,其今天從早上7點鐘開始上班,在地面上開展一些測量工作。當天事發地點樓幢號為26B,共34層,分為兩個單元,每個單元每層4戶。事發地在該幢樓的南側,靠近東單元處的地面上。當天早上7點,工地上工人有派活的就開始在這個小區里施工,不同工種的工人有的在地面上干活,有的在樓房里的房間里干活,當時其就在那個26B號樓房下干活,突然聽到“啊”的很短的一聲喊,還沒反應過來怎么回事,緊接著在距離其有五六米遠的地面上,有個男的從樓上掉下來了,當時在那處地面上還有其他工人的,但其距離那個男子最近。其就馬上跑上前去看,發現那個男子側躺在地上,當時還有呼吸,并且意識還清醒的,其就問他怎么樣,他說自己很難受。問他是從幾樓掉下來的,他講是7樓。其見他身上沒有什么血和傷口,就急忙打120急救電話,接線員讓不要動那個人,所以大家都到了男子的周邊,不敢上前去扶他。在等救護車的時候,其問他身體怎么樣,他就是說很難受,這時工地上有個油漆工帶班的男子,其只知道他姓蘇,他和倒地男子進行言語交流,然后那個倒地男子講是自己從樓上掉下來的,他在外面惹了黑社會,早晚都是死。從其看到那個男子掉地上,到救護車趕來,總共大概間隔了4分鐘的樣子。救護車到了后,那個姓蘇的油漆工帶班也跟著救護車一起去醫院了,其就繼續做自己的工作。掉下來的男子是施工工地的油漆工,其不認識,只知道他的油漆工帶班姓蘇,當時也在現場。26B幢樓的7樓和8樓的電梯顯示數有問題,如果按7樓的按鍵,其實電梯在8樓停下開門的,所以其認為倒地男子實際是從8樓掉下來的,但沒有上樓去看那個具體地點。不知道掉下來的男子在樓上是和誰在一起,聽一個工人講今天早上在電梯里遇到這個男子,當時他進電梯后按的是25樓按鍵,還說那個人在按按鍵時手還在抖,另外聽6樓施工的人講,在走廊貼磁磚的人也看到這個男子從電梯里出來,然后又進到電梯里了,估計是那個男子看到6樓有人施工就離開了。這幢樓電梯間外的窗戶、消防樓梯處的窗戶都有半人高的不銹鋼護欄,而且窗戶可以人為打開,是左右開的那種窗扇。倒地男子大概30來歲,中等體態,穿深色衣服,是便裝,油漆工沒有專門的工作服。但工地上有規定,施工必須要戴安全帽,一旦進入施工現場被管理人員發現沒有戴安全帽,工地規定是要罰款的,當時他從樓上掉下來,沒有看到他的安全帽。救護車趕來之前,當事男子就講是自己跳下來,其是親耳聽他那樣說的,旁邊在場的姓蘇油漆工帶班聽到他那樣講后也著急了,質問的口氣說,他媽的,是你自己跳下來的?另外還有一個20來歲的男青年油漆工,是姓蘇的油漆帶班手下的工人,他趕來時救護車還沒到場,從樓上掉下來的男子還對他講,我跟你說的你都忘了嗎,趕緊打110。那個男青年沒怎么說話,就是在旁邊打電話。
周某乙于2018年10月18日17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在陽光麗景灣工地上做室內裝修的工人,早上7點30分左右,其當時在26B二樓的庫房的辦公室內,突然聽到“啊啊啊”的聲音,隨后就聽到“嘭”的一聲,其開窗戶向外看,發現一個人躺在空地上。其站在窗戶看情況,沒有下樓。這個摔下樓的人當時沒有死,還能說話,樓下的工人問他怎么摔下來的,具體他怎么講的其沒有聽到。后來120來了,把這個人送醫院去了,但是當時都沒有打110。掉下樓的人是做外墻涂料的工人,具體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其與那人不是一個老板的工人。事發地是26B東單元,當時這幢樓沒有進行外墻涂裝施工,按正常上班來說,這個摔下來的工人是不應該到這一幢樓來的。其沒有看到這個工人上26幢B東單元,但其下面的工人周某甲當時和這個工人一起坐電梯的。
蘇某于2018年10月19日10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陽光城麗景灣工地上的油漆工組的帶班班長,其班上有個叫朱某甲的工人是今年5月份來打工的。昨天上午7點10分的時候,其在工地上得知朱某甲在工地上墜樓倒地了,就趕緊跑到受傷的朱某甲身邊,問他發生了什么事。朱某甲當時還能說話,他說他得罪社會上的人了,還說自己不想落在對方的人手里,不如自己死了算了。其問他是從哪邊摔下來的,他說從七樓的位置掉下來的。之后他說話就含糊不清,馬上送他去醫院搶救了,到了中午知道他去世的消息。朱某甲住在工地外面,按照規定他是上午7點來工地開工,但是他在今年10月2日左右耳朵受了傷,后來就一直沒來上班,已經休息了大半個月。昨天朱某甲并沒有告訴其要來上班,其也沒有安排他做工的計劃,不知道他昨天為什么突然來工地。其覺得他是故意墜樓的。如果朱某甲昨天做工的話,應該是去十樓以上的樓層工作,因為十樓以下的樓層他們早就施工結束了。蘇某于當日12時再次接受詢問稱,當天朱某甲是自說自話來工地上的,其知道他10月2日受傷后就一直沒來上班,按照規定,其工人請假銷假都要向班組長說的。10月18日前后他都沒有和其聯系過。其的油漆工帶班小隊長小范還問他要不要來干活,可是朱某甲不理睬,也一直不來工地干活。
朱某丙于2018年10月19日10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朱某甲的堂弟,與朱某甲都是陽光城麗景灣的油漆工。朱某甲在10月初把耳朵弄傷之后一直都在住處休息沒有去上過班。昨天早上5點多,其起床出門要去工地開工,這時朱某甲說他也要去上班,其就與朱某甲一同去了工地。上午6點40分,其二人就去26B那幢樓準備上樓,當時是坐電梯上樓的,其在15樓下的,電梯里就剩朱某甲一個人在。大約過了半小時,朱某甲打電話給其,問其在哪里,其說在十五樓,并問朱某甲到底是不是來上班的,朱某甲說他不上班了,其一聽就生氣罵了他幾句,之后就把電話掛掉了。后來過了幾分鐘,其聽工人在喊朱某甲掉下去了,就趕緊下樓到樓下的空地看到了朱某甲,當時他還能說話,但其聽不清楚他在說什么,之后他工地老板就送他去醫院搶救了。其沒有看到他墜樓,聽工人說他是在七、八樓的地方掉下來的,但是那個位置在今年上半年就施工完畢了,油漆工是不會再去十樓以下的地方施工的。昨天其做工的地方是在十五樓,朱某甲如果上班的話也應該是在十樓以上,不知道他為什么會去七、八樓。當日12時,朱某丙再次接受詢問時稱,朱某甲2018年10月2日耳朵受傷是那天下班后回到家里自己弄傷的,說是從椅子上摔下來傷的。其雖然是朱某甲堂弟,但走的不近。10月18號時他已經連續10多天不去上班了,之前打工的時候也不認真,上班一直偷懶,受傷后朱某甲連招呼都沒打,一直待在住處不去上班,其對朱某甲很有意見。昨天在工地上其接到朱某甲電話,問其在哪里,其估計他又是要偷懶,就問他到底是不是來上班的,朱某甲也明說了,他其實不是來上班的。
朱某丁于2018年10月19日10時接受詢問時稱,其與朱某甲是親戚關系,不是特別親,隔了好幾層。其與朱某甲均是陽光城麗景灣工地的油漆工。10月18日上午大概7點左右,其接到老板電話,說要其哥的身份證去九龍醫院登記,其到醫院后,大概8點左右,在醫院的推車上看到朱某甲,當時看樣子人已經不行了。對于事發過程其沒有看到。其與朱某甲的上班時間是一樣的,都是早晨6點半到中午10點40分,下午12點到下午4點。如果當天上班,老板那里就計工時,不上班就不計,年底老板按照工時給工資。10月18日不知道老板有無安排朱某甲工作,沒有聽朱某甲說過。朱某甲一人住一間宿舍,其宿舍在朱某甲樓上,其感覺朱某甲最近晚上不正常。10月16日晚上一起玩的時候他就會說晚上有點怕,其他人問他怕什么,他說有人要殺他,再問誰要殺他,他說他也不知道。10月16日晚上12點左右,他打電話給其說一直有人敲他宿舍的門,其宿舍三人就到他宿舍把燈開著,什么聲音也沒有。他說大概是夜里12點開始敲的,聲音不大,有二三十秒的樣子。后來其一直坐到17日凌晨5點多,都沒有敲門聲,也未發現什么異常的事情。17日晚上大概9點半左右,他說一個人在宿舍害怕,就到其宿舍住了,大概夜里11點左右,他說看見窗戶外面有人,其他人什么都沒看見,叫他睡覺,他說睡不著,害怕,有人要殺他。后來天亮了,也就是18日早晨5點半,大家都起床了,其和另外一人沒有去上班,朱某甲和其哥哥就去工地了。其沒有問朱某甲害怕什么人,就是覺得他晚上不正常,但是看他白天也是正常的。朱某甲平時就是和他們一起玩,沒有什么社會關系,也沒有得罪什么人。不知道18日早晨去墜樓的那棟樓時有沒有人跟他同行。
張某于2018年10月19日10時接受詢問時稱,其于2018年7月份到蘇州打工,就認識了朱某甲,平時在陽光城麗景灣工地做外墻粉刷工作。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和其由同一方老板帶著干活,在同一個班組干同樣的工作。上下班由方老板開車帶回到吳中區迎春花園92號出租屋居住,在出租屋內朱某甲自己住一個房間,其余三人住一個房間。從10月2日方老板回老家,四人就開始休息沒有上班,10月6日方老板從老家回來,只有朱某丙一人跟著干活,其余三人一直休息。10月16日晚上九點多的時候朱某甲有點異常,他說他門口有人,聽到有人敲他的門并且和他說話,說要殺他,他也不敢出來。大約17號凌晨的時候他打電話過來,其三人都去到他的房間,什么也沒看到。17日晚上朱某甲沒有和其三人一起出去吃飯,其三人吃完晚飯后到朱某甲宿舍,朱某甲說房間里一直有人,準備聯系好要殺他,其說沒事,如果不行和他們一起睡。其三人一直陪他到凌晨三點多,當時朱某甲就坐在床上也不睡,其三人就回房間睡覺了。18號早上不知道朱某丙什么時候走的。朱某甲已經連續十多天沒有去上班了,不知道他昨天去工地干什么。不過去上班的話應該要提前和工頭打招呼的,不知道朱某甲有沒有和工頭說。
楊某于2018年10月19日15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陽光城工地的一個泥瓦工工頭。其不認識朱某甲,朱某甲從樓上掉下來時,其不在現場,是后來過去的。其當天做26幢B的活,正常6點多上工。早上7點多其走到26幢南面時,看見一個男子側身躺在地上,邊上有兩個男子,一個工地上施工員,一個是油漆組領班,其過來看看什么事的。邊上人問地上的人怎么回事,那人說是他自己跳下來的,其不認識地上的人,就在邊上看,又來了許多工人過來看的,直到救護車過來其才走開。其沒有看見人怎么掉下來的,見到朱某甲時,他還有氣,還能說話。
范某于2018年10月22日8時接受詢問時稱,其是陽光城麗景灣工地涂料組帶班工頭,在今年3月份朱某甲到工地上做油漆工。這人平時工作表現不好,經常偷懶怠工,人也神經兮兮,喜歡喝酒,之前還說什么有人要殺他什么的。到10月1日下班后,他就沒有再來上班,朱某丙說朱某甲又去喝酒了,不干活了,其就沒再管這事。10月18日上午9點多,其得知朱某甲在工地上出事,就覺得很奇怪,因為朱某甲沒有告訴其他要去工地上班。工地有規定,工人請假銷假都要和工頭、帶班組長報告。其得知朱某甲沒有上班后,就沒有再安排朱某甲做工,所以不知道朱某甲當天來工地什么事,也不知道因為什么情況出事的。
朱國榮、朱愛芝于2018年10月24日接受詢問時稱,其二人最后一次與朱某甲見面是今年春節期間在貴州老家,他當時表現很正常的。朱某甲沒有疾病。
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刑警大隊作出現場勘驗筆錄,載明勘驗事由為2018年10月18日15時,甪直鎮陽光城麗景灣在建工地江某來所反映稱有一名工人在工地在建住宅樓上墜落。現場勘驗時間為2018年10月18日16時10分至21時30分,現場情況為變動現場。現場勘驗情況為:現場位于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麗景灣小區工地,中心現場位于麗景灣小區工地26幢B住宅樓803室和703室。703室、803室門口的防盜門均呈開啟狀態,位于東面的主臥均為毛坯房,沒有門,室內靠南墻有個飄窗,飄窗窗戶位置有一圈欄桿。703室飄窗窗戶呈開啟狀態,窗框上無明顯擦蹭痕跡,提取窗戶把手擦拭物3處,其余房間無異常。803室飄窗窗戶欄桿上有擦蹭痕跡,欄桿內地面上有一個手機,飄窗窗戶呈開啟狀態,窗戶窗框有擦蹭痕跡,提取窗戶把手擦拭物3處,其余房間無異常。筆錄另附有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現場照片。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接處警情況說明、入院記錄、死亡記錄、手術記錄、人員信息、證明、流動人口信息,被告提供的醫藥費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借條,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照片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審理中,被告蘇安能公司稱醫藥費39370.23元及出借給朱國榮的款項50000元均由其實際支付。如法院認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則上述醫藥費及借款由其另案向原告主張,如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則上述款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名筑公司認可上述款項均由被告蘇安能公司支付,同意上述款項由被告蘇安能公司主張。原告對收到上述醫藥費及借款無異議。
對于事故發生的地點,被告名筑公司、中昂公司、蘇安能公司稱,26幢B房屋703室、803室的窗戶在事發前應當都是緊閉的,而根據現場勘驗筆錄,703室只有臥室飄窗把手上有擦拭痕跡,803室臥室的飄窗把手及窗框都有擦拭痕跡,故事故發生的地點是26幢B803室臥室的飄窗。對此,原告稱,首先,勘驗筆錄對于現場的手機是否是朱某甲本人的手機未進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雖在現場進行了部分摩擦痕跡的調取,但是對于摩擦痕跡是否是朱某甲本人造成的未進行進一步核實,故公安機關的勘驗筆錄存在重大漏洞以及不確定性。其次,朱某甲墜樓的時間發生在上午7點左右,被告名筑公司及中昂公司在當天下午才去報案,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時間是下午16時,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有9個小時,上述兩被告有足夠的時間改變事故現場,從勘驗筆錄的照片中也可以看出703、803室的地面均有清掃的痕跡。故勘查的現場不一定是事故發生時的第一現場。現7樓和8樓都有痕跡,沒有人在現場看到朱某甲是從何處掉下去的,對朱某甲是7樓或8樓以及從臥室飄窗位置掉落,均有異議。其認為,朱某甲墜落的樓層在17樓以下,但具體位置無法核實。對此,被告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稱勘驗筆錄載明現場是變動現場,事故發生后有人進入過現場,故現場可能不是原始的,但飄窗內的痕跡不可能改變過。被告中昂公司稱,不能確定公安機關勘驗的現場是否發生了改變,現場有人管理,但沒有禁止人進入。
關于各方的責任,原告稱,其基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要求各被告賠償。據其了解,朱某甲經范某介紹至涉案工地工作,做室內和室外的油漆。當天朱某甲和工友朱某丙一起到工地工作,之后從樓上墜落。根據住建部門的備案信息,被告名筑公司是涉案項目的總承包方,且事發后出面協調賠償事宜及墊付款項的都是被告名筑公司,因此接受勞務一方是被告名筑公司,不清楚是否存在違法分包的情形。如法院認定蘇安能公司是接受勞務一方,要求蘇安能公司承擔責任,名筑公司作為總承包方與實際分包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被告名筑公司、中昂公司、蘇安能公司否認朱某甲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事故死亡,稱蘇安能公司的施工內容包括了室內及室外施工,事發當天的施工內容是26幢B17、18層過道內墻的油漆,室內粉刷墻面如不是故意去翻越欄桿,是沒有風險的;當天沒有室外施工,如是室外施工,會做腳手架、安全圍網并由工人戴安全帽,不可能跌落。據其了解,朱某甲在事發的那兩天精神有點異常,事發前一晚睡在床底下抱了塊石頭說有人追殺他,在床底下睡了一晚。范某是蘇安能公司的員工,負責管理油漆工并派單統計工時,事發當天范某沒有向朱某甲派單,朱某甲自己硬上了去工地的車輛,一路胡言亂語,下車以后就不見人影,17層、18層僅有楊某乙、朱某丙兩人施工。當天朱某甲一直向楊某乙說要撞死人了。朱某甲跳下樓后沒有死亡,后來上了救護車對救護車上的人說有人追殺其還不如其自殺。另外當天開電梯的人說當天朱某甲從一樓上的電梯,從五樓下去,但是五樓無人施工。開電梯的人還問他為什么要在5樓下,開電梯的人上去沒多久就發現有人跳樓了。事故發生后有人發現朱某甲手機在8樓,且勘驗筆錄中公安機關沒有在8樓事故現場發現工作的工具。其認為事故的發生是朱某甲故意造成的,原告無權要求蘇安能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范某到庭陳述,其自徐某處分包事發樓房單元的外墻涂料勞務,朱某甲、朱某丙等人受其雇傭至工地工作,由其進行管理,工人與各被告之間沒有直接接觸。工資由徐某支付給其后,其再發放給工人。徐某沒有告訴過其他是哪個公司的,因為工地上有名筑公司的名字,所以認為徐某是該公司的,沒有聽說過蘇安能公司。朱某丙、朱某甲等人的工作由其提前一天晚上口頭安排好人數和工作內容,如果工人不來,就在電話里面說一下,作為請假手續,第二天其就不接,平時都是其開車接工人去工地的。2018年10月17日下午4、5點,其打電話通知朱某丙第二天上班的。2018年10月18日其沒有安排朱某甲做工,因早上其車壞了,就讓楊某乙去帶朱某丙,楊某乙接到人時給其打電話說不讓朱某甲上車,他偏要上,其說那就讓他上去,朱某甲經常去工地干活的時候也睡覺不干活。其手下油漆工的工作內容包括樓房走廊、陽臺的內部油漆以及外立面油漆。但事發時外立面已經完成了粉刷,臥室飄窗的內部油漆是另外一家公司做的。當天其只安排了朱某丙和楊某乙刷16、17層連接兩個單元的中間過道的油漆,包括過道圍墻的臺面和內側墻面,站在過道里面施工即可。工人上工時其提供滾桶、工作服、安全帽,刷外立面需要安全帶。施工工具都在現場放著,工人可以自取。當時1-15樓尚在施工,是從上往下施工的。平時沒有工人不聽從安排,跳過樓層自行施工的情況。過道上有一米多高的鐵質護欄,當天刷的是護欄下面的墻面,不需要站起來的,不存在風險。當天其聽楊某乙說,朱某甲在車上亂說話,說一些嚇人的東西,到工地上其安排的工人去干活了,不清楚朱某甲去了哪里,他就掉下來了。在朱某甲過世之后,其聽朱某丙、朱某戊說,朱某甲講過有人要殺他。朱某甲是從7樓或8樓臥室的窗戶墜落的,事發當天上午蘇某告訴其只有這兩扇窗戶是開著的,中午其從醫院出來后聽別人說朱某甲的手機在8樓,就是勘驗筆錄上的那個。手機是朱某戊在拼多多上給朱某甲買的,朱某甲天天拿出來其見過。朱某甲在醫院搶救時,其就去醫院了,不清楚事發現場有沒有人進去過。
朱某丙到庭陳述,其和朱某甲等人經范某介紹去工地工作,工資是范某給的,至于哪個公司給其發放工資以及范某在里面有沒有收取勞務費用差價其不清楚。被告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和其應該沒有接觸。其四人都是油漆工,做外墻粉刷,包括樓道、陽臺、樓房外立面等沒有封閉的空間的內外墻面。平時都是范某接送上下班,只有出事那天因為范某有事情,是姓楊的接送。每天早上6點30分左右,其與朱某甲等人在小區門口等范某來接。范某沒有提前安排工作人員的人數以及工作內容,到小區時有幾個人在小區門口等要去上班,就帶幾個人走。到工地后,范某臨時安排工作內容,沒有規定每天應該完成的工作量。范某負責記工,按照做工天數發放工資,有一個帶班的蘇某會來查看,蘇某應該是范某的上級。此外被告名筑公司的安全員也會過來看工人施工并提出相關意見。2018年10月2日至6日是國慶期間,其、朱新江、朱某甲及張某等四人沒有上班,后來只有其繼續上班,其他人不上班的原因其不清楚。朱某甲于2018年10月2日耳朵受傷,不上班可能是這個原因,但具體不清楚。2018年10月17日下午范某沒有給其打過電話安排工作。2018年10月18日是朱某甲喊其去上班的,其他人不愿意去就沒去,范某那天不在,接其與朱某甲的那個人沒有說話。其在車上睡著了,不知道有無發生對話。事發時26幢B整幢房屋的外立面已經完成施工,十五層以下的內部墻面還沒有完成,臥室飄窗的內部墻面不屬于施工范圍。其與朱某甲在事發之前半個月沒有見過,不清楚朱某甲有無異常,此前他沒有患病,與他人也沒有糾紛。不知道其他人在筆錄中提到的10月16、17日晚上朱某甲提到有人要殺他的事,當時其睡著了。18日安排的施工內容是做15層北陽臺里面的全部涂料,過道有沒有人施工其不清楚。粉刷的時候沒有工作服,只有粉刷工具,范某給了一個安全帽,其他沒有了。當天的施工是有風險的,因為陽臺圍墻臺面也要粉刷,需要人伸出樓外。到工地后,其到15樓就下電梯了,不知道朱某甲當天到了工地以后有無實際工作。事發時,7、8層室內的粉刷還沒有做。當天安排從15樓開始粉刷,從上往下刷,按照工作進度完不成7、8樓的粉刷,也沒有人說一定要完成7、8樓的粉刷,一般不會跳過幾層,直接刷下面的樓層。朱某甲當天打電話給其,問其在幾樓,其說在十五樓,朱某甲支支吾吾的,其就問他是不是不想上班,他說是的,其說那你就找個地方休息一下,吃飯的時候叫你。當時朱某甲說他有點不舒服不想上班,實際有無上班不清楚。其沒有跟范某說過朱某甲說有人要殺他,其他人有無說過不清楚。事發后范某給其打電話,其到現場的,當時朱某甲還活著,向其說了一句話,說要打110救他。蘇某比其先到現場,現場沒有其他人向朱某甲問話。120走了以后,其沒有去醫院,繼續干活。不知道朱某甲從何處掉落的,應該沒有人確認過,其聽公司的人說是7樓還是8樓掉下去的,具體不清楚。勘驗筆錄里的手機是朱某甲的。
蘇某到庭陳述,其受徐某雇傭在陽光城麗景灣工地進行現場管理,徐某自蘇安能公司分包外墻涂料的勞務,徐某又和范某簽訂合同,將事發單元的勞務轉包給范某施工,其他勞務都是徐某自己做。其和蘇安能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務關系,朱某甲是范某雇傭的。上述情況是徐某告訴其的。其在現場主要是管理施工進度、質量的,在現場范某受其管理的范某受其管理。其于事發當天上午6點半左右上班,7點多一點時候在事發地點樓下,朱某甲掉下來的時候其正好在旁邊,具體情況同其在公安機關作的筆錄。做工的計劃是范某安排的,其不安排工人工作,只看質量。范某負責墻體外立面、連接單元的走廊、還有室內陽臺的涂料施工,外立面施工是要在吊籃上施工的。室內的臥室飄窗屬于內墻,不屬于范某的施工范圍,徐某和范某只做外墻。事發時,墻體外立面已經全部完工,室內陽臺、走廊還沒有做完,臥室飄窗的內墻油漆是否完工不清楚。事發時走廊和陽臺都在施工,具體幾層樓不記得了。施工區域其沒有特別指定,由范某自己安排,其只需要范某按期完成進度。一般施工都是由上到下施工,沒有明確規定。不清楚會不會有工人不服從安排,自己挑地方獨自施工。事故發生時,10樓以下每一層的內部涂料都還要施工。朱某甲掉下來時,距離其5、6十米,其是第一時間過去的,和他說了話,他說有黑社會,不如自己跳下來。其還問過朱某甲從幾樓掉下來,朱某甲說七樓還是八樓記不清楚了。從朱某甲掉落的位置可以看出他是從臥室掉下來的,當時樓上有一間窗戶是開著的,其他窗戶正常都是關的,不能確認樓上的現場在哪里。后來其跟著救護車走了,不清楚樓上的現場有沒有人查看、確認過。其給范某打過電話,問有沒有安排朱某甲在陽臺工作,范某說沒有,其還問了其他工友,他們說不知道朱某甲怎么來工地的。其先到的現場,朱某丙沒有隔多少時間到的。說黑社會的事情的時候,周圍好多人都聽到了,朱某丙當時在的,不知道他有沒有聽到。事發時朱某甲應該是沒有喝酒的。平時工人施工要戴安全帽,不一定穿工作服。對沒有帶安全帽的工人沒有處罰過。朱某甲掉下來的時候沒有穿工作服、安全帽。
被告蘇安能公司認可其將涉案工程的油漆勞務分包給徐某,稱勞務費由其支付給徐某,朱某甲的工資由徐某發放,受徐某管理。蘇安能公司據此提交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數張,證明其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間陸續向徐某轉賬支付借款及勞務費。被告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均明確,在本案中,由蘇安能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相關責任,不要求徐某、范某在本案中承擔責任。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兩公司與徐某、范某之間的關系另行處理。原告稱,徐某應當是名筑公司或蘇安能公司的員工,具體不清楚,網上電子銀行回執不能說明徐某所有的勞務費都是蘇安能公司支付的,且勞務費均是起訴之后支付的,不能排除被告蘇安能公司故意轉賬并備注為勞務費的可能;目前沒有證據證明范某與朱某甲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在本案中不要求徐某、范某承擔責任。被告中昂公司亦確認,不要求徐某、范某在本案中承擔責任。范某同意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其與被告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之間的關系另行處理。
被告蘇安能公司另提交楊某乙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范某記錄的記工單證明事發當天沒有安排朱某甲上班。楊某乙在情況說明中稱其平時以安裝空調為業,于2018年的十一假期后到范某工地上干活,自2018年10月8日起從陽光城麗景灣26幢B的頂層開始,往下給過道刷油漆,那幾天只有其、朱某丙和范某幾個人在刷油漆。10月17日晚,范某打電話給其,要其早上去迎春花園接朱某丙干活。18日早約6點20分左右,其開車到迎春花園門口,朱某丙還有那個跳樓的人已經在等了。因范某只讓其接朱某丙一人,其問朱某丙,那個人很長時間沒有來干活了今天怎么來了。朱某丙說這個人一早就起來了,非要跟我一起來。其馬上給范某打電話,范某說隨便他吧,又攔不住他,反正不要他干活。上車后,那個人就一直說不吉利的話,說要撞車了、要撞死了人等等。其很反感,和朱某丙說這人是不是腦子不正常。一路上那個人一直在自言自語、胡說八道。到了工地上,他就下車不見了,其和朱某丙兩個人去拿了工具去26幢B17、18層過道刷油漆了。上班十來分鐘后,朱某丙接了個電話,對其說那人跳樓了,就下樓去了,其繼續干活。當時東單元油漆工只有其和朱某丙在干活。記工單載明了范某、朱某甲、朱某丙等人的出勤情況,其中10月18日朱某甲沒有記工。經質證,原告對上述情況說明及記工單均不認可,稱被告當天沒有安排朱某甲工作與將朱某甲帶到工作現場并進入施工樓層是矛盾的,朱某甲事發時是在提供勞務。范某稱,記工是做完一天記一天,事后記的。朱某丙稱,該記工單是范某記的,下班結束以后才記工,不需要簽字確認,年底再給工人核對。
被告名筑公司、中昂公司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稱名筑公司對于涉案項目的工地負有管理義務,名筑公司、蘇安能公司對工人負有管理義務,中昂公司及天和公司沒有管理義務。施工工地除了工人以外一般社會人員是無法進入內部的,朱某甲作為工人,管理方不能因為其沒有工作內容就拒絕朱某甲進入工地,且當日的施工沒有安全風險,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蘇安能公司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原告要求名筑公司、中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就被告的以上陳述及證人證言,原告稱,范某提出工作人員會提前安排,沒有安排的員工不會帶到工地,根據被告的陳述,非工作人員不能隨意進出工地。事發當日早晨,范某委托楊某乙開車到朱某甲等人的住處去接朱某丙、朱某甲,且楊某乙開車帶朱某甲、朱某丙到了工地。隨后朱某丙、朱某甲進入施工樓層后,在同一棟樓施工的周某甲,于事發前在電梯遇見朱某甲,并在公安詢問筆錄中陳述,朱某甲穿黑色外套,衣服上有涂料應該是在上班。綜上,如果朱某甲當天沒有提供勞務,范某不可能讓楊某乙開車載他到工地,朱某甲也不可能進入施工樓層。結合各方陳述,可以確認當天朱某甲提供了內墻油漆的勞務,但具體施工樓層及位置無法確認。雖然楊某乙、蘇某以及范某等人否認朱某甲提供勞務,但范某自述是其雇傭朱某甲,且從蘇某與范某、朱某甲之間的關系看,范某、蘇某的陳述效力應當同被告陳述,而非證人證言。
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944000元(47200元/年?20年)、喪葬費43675元(87350元/年÷2)、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告名筑公司、中昂公司、蘇安能公司對于計算方式均無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朱國榮、朱愛芝、朱國祥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88元,由原告朱國榮、朱愛芝、朱國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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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王麗芳
人民陪審員徐桂健
人民陪審員陸曉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宇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