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蘇州水之夢樂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蘇0583民初12461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因蘇州水之夢樂園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權利人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等執行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蘇州水之夢樂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83執794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蘇州水之夢樂園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執行,終結本案。
上述事實,有撤回申請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蘇0583民初12461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卞淵
審判員袁曉鵬
人民陪審員孫紅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朱勁松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