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張家港市金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8)蘇0582民初10901號民事判決,于2018年5月8日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家港市金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民申272號
判決日期:2019-07-12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金明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案涉合伙監理項目《九洲項目一期工程》中,再審申請人已付的4萬元管理費和稅金沒有抵扣。二、案涉合伙監理項目《九洲項目二期工程》,其中再審申請人的監理期限應當為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雙方合伙協議雖然2015年6月15日解除,但該項目的監理人員的工資待遇仍由再審申請人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三、案涉合伙監理項目《九洲項目二期工程》的監理費分配上采用監理期間和施工工程量兩結合計算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合同約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提起再審。
被申請人天和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再審審查中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家港市金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軍
審判員孟進
審判員錢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瑋婧
判決日期
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