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綠地集團(昆山)東城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欽明,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4786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綠地集團(昆山)東城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583民初14786號
判決日期:2019-01-07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監理費490000元及逾期利息88200元,該利息計算至付清時止(以49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從2015年7月28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1月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就被告昆山綠地世紀家園項目提供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監理服務期暫定為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約定監理費為1766340.00元,分十一次付清,原告按約提供了監理服務,工程于2015年4月10日竣工,同年5月19日通過竣工驗收。后經結算,原告讓利26137元,總結算價格為1740000.00元。但是被告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監理費,時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監理費490000元未予支付。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決被告支付監理費及逾期利息。
被告綠地集團(昆山)東城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請本金無異議,利息希望雙方協商。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合同,約定雙方就綠地世紀家園(昆山850畝)四期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條款,工程規模130840平方米,施工工期暫定30個月,建安造價4.58億元,監理費176634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監理人員進場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5%監理費88317元,第二次到第十次:從工程開工實施后第一個季度末至第十個季度末,每季度支付監理費132475.5元,待綠地世紀家園(昆山850畝)四期工程全部完工后,累計支付至本監理費用的80%,即1413072元,待整個綠地世紀家園四期工程項目本期一房一卡驗收并完成竣工備案,移交竣工檔案,甲方與監理單位結算本期監理費用后,支付至本期監理結算費用的95%,本工程二年工程質量保修期屆滿后,甲方按本期監理結算費用付清5%余款。
2015年5月19日,綠地世紀家園F區66號樓、67號樓、68號樓、69號樓、70號樓、71號樓、72號樓、73號樓取得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原告提供分項工程結算單,該結算單顯示雙方結算66-73號樓和地庫監理費1740000元。該結算單并未顯示日期,原告主張系2015年7月結算。
庭審中雙方確認被告已付監理費125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綠地集團(昆山)東城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天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費4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以403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8月1日起計算,以87000元為基數從2017年5月20日起計算,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
(如采用轉賬方式,請匯入原告指定帳戶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財務結算中心,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昆山市支行營業部,賬號322019864360515152602246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9582元,由綠地集團(昆山)東城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王甜甜
人民陪審員倪雪珍
人民陪審員顧鳳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馬潤斐
判決日期
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