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春訴被告蘇州市恒達偉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偉業公司)、吳江恒達星湖灣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星湖灣公司)、吳江市田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螺公司)、蘇州麗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都公司)、江蘇恒達城建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城建公司)、沈孝豐、吳江市恒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11日四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永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被告恒達偉業公司、田螺公司、麗都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一峰,被告恒達星湖灣公司、恒達城建公司、沈孝豐、恒達房地產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