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勝利與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石宅村委會)、蔣新立、羅福求、浙江海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依照被告石宅村委會申請,依法追加海創公司為本案被告,后于2020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石宅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蔣新立、被告海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福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蔣勝利、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蔣新立等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26民初1932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后經變更):1、判令被告石宅村委會、蔣新立、羅福求立即付清貨款人民幣19325元、工資人民幣4880元及鉆孔費516元,共計人民幣24721元,并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石宅村委會、蔣新立、羅福求立即付清貨款人民幣19325元,并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石宅村委會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間,被告石宅村委會因新建老年協會樓房之需,請原告為其新建的老年協會做水電施工,約定按點工計算工資,并由原告代為購買材料。施工完畢后,經結算,原告共計施工量為12工,材料費29325元,該款由被告蔣新立、羅福求簽字確認。事后,僅由被告羅福求支付原告一萬元貨款及一萬元工資,剩余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支付。
被告石宅村委會辯稱:原告和村委會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能向原告主張權利,本案是材料買賣款加工款,涉案工程已經發包給了海創公司,村委會只是發包人,原告是無權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村委會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以原告簽單有羅福求的簽名,是輔助證據不是直接債權憑證,這不代表由村委會承擔。合同約定海創公司不得轉包的,村委會和原告沒有款項結算過,羅福求可能是掛靠海創公司的,這是轉包后的糾紛,村委會也已經支付完畢工程款,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村委會追償。請求駁回原告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被告蔣新立辯稱:其當時是村里的會計,是村里委托其簽收貨物的。
被告羅福求未作答辯。
被告海創公司辯稱:涉案的工程系現石宅村掛靠其公司,工程也是有石宅村自己負責的,原告在訴狀中陳述是貨物系石宅村購買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來,合同是原告和石宅村之間,海創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海創公司收到工程款47萬元,扣除稅費后的432000元已經全部支付給原村主任羅福求,本案原告明確不要求海創公司承擔責任,因此本案被告海創公司不承擔支付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綜合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間,因外胡村因新建老年協會樓房之需,請原告蔣勝利為其新建的老年協會做水電施工,并由原告蔣勝利代為購買材料。施工完畢后,經結算,原告蔣勝利代為購買的材料費為29325元,該款由被告蔣新立、羅福求簽字確認。事后,由被告羅福求支付原告10000元貨款,剩余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蔣新立在庭審中陳述:他們是代表外胡村在交貨憑證收款收據上簽字,蔣新立時任外胡村會計。被告海創公司系外胡村居家養老中心建設工程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海創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將該工程交給了外胡村自己施工。外胡村已于2018年12月24日與原石宅村、石響村合并成立為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
判決結果
由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原告蔣勝利貨款人民幣19325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9325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蔣勝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8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068元,由原告蔣勝利承擔233元,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承擔8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朝暉
審判員王宏宇
人民陪審員黃海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張思明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