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炳紅與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石宅村委會)、蔣新立、羅福求、胡在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據被告石宅村委會申請,追加了被告浙江海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創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炳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石宅村委會負責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蔣新立、被告胡在權、被告海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福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炳紅與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蔣新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26民初1919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于炳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2、判令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間第一被告因興建老年協會樓房之需,請原告為其購買并運送磚頭,價格為含運費0.5元/塊,共計貨款40000元,有二、三、四被告親筆簽名確認的運送單為憑。該款一直由原告墊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討下,第三被告在2017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貨款,剩余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訴并提出如上訴請。
石宅村委會辯稱:石宅村委會是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海創公司為承包人,材料是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村委會只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現村委會已經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再承擔欠付責任。本案貨款是海創公司、羅福求個人及原告之間的糾紛,與村委會無關。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石宅村委會的訴請。
蔣新立辯稱:我在建造居家養老中心當時是村里的會計,在運送單上簽字只是代收貨物,代收權限是村委會授權過的,至于其他事情我不知情的。
羅福求未作答辯。
胡在權辯稱:我是石宅村村民,我在運送單上簽字是當時的村主任羅福求叫我代收一下貨物的,其他的事情一概不知情。
海創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是石宅村委會掛靠海創公司施工的,海創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承包人。海創公司共收到涉案工程款47萬元,在扣除相關稅費外已將剩余432400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原村主任羅福求,已履行完付款義務。2、原告的紅磚是石宅村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購買的,海創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應由海創公司承擔責任。在庭審中原告也明確了不由海創公司承擔責任。請求法庭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證據質證意見及庭審陳述意見,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間,原外胡村村主任羅福求因村里建造居家養老中心所需聯系原告運送紅磚,紅磚單價為含運費0.5元/塊。原告運送紅磚80000塊,共計貨款40000元。后羅福求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外胡村已于2018年12月24日與原石宅村、石響村合并成立為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原告于炳紅貨款計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于炳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50元,合計人民幣950元,由被告浦江縣杭坪鎮石宅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珊珊
人民陪審員張君丹
人民陪審員倪華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書記員張淵洪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