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旭升與被告浙江海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創公司)、張朝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旭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滿滿,被告海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張朝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旭升、浙江海創建設有限公司、張朝華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726民初5626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工程施工保證金1940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從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海創公司中標浦江縣虞宅高山村村整改工程。中標后,經協商,雙方同意將工程交由原告實際施工,并由原告交付施工保證金194000元至被告張朝華賬戶。事后,被告并未按約將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返還保證金,但至今未返還。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海創公司、張朝華答辯稱,1.海創公司中標的虞宅鄉高山村村整改工程后,是將工程交由朱燕偉實際施工的,與原告不發生關系,該工程后被朱燕偉轉包給了虞景潮,并由虞景潮實際施工完成;2.向海創公司交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其中100000元是從朱燕偉銀行卡上轉賬的,94000元是從原告銀行卡轉賬的,還有6000元是朱燕偉現金交付的;3.海創公司根據朱燕偉的委托書,已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了虞景潮,海創公司和張朝華不存在未退還原告履行保證金的情況。
當事人圍繞著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原告劉旭升轉賬給張朝華履約保證金94000元及原告劉旭升用朱燕偉銀行卡轉賬給張朝華履約保證金100000元的轉賬記錄兩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領(付)款憑證一張、海創公司轉給虞景潮的轉賬記錄兩張、朱燕偉授權書一份、匯款收據一張、對朱燕偉的詢問筆錄。原告認為,朱燕偉系被告海創公司參與招標的公司人員,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兩被告認為,海創公司只與朱燕偉發生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才得知朱燕偉與原告系合伙關系。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應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劉旭升與朱燕偉合伙承包工程建設。2015年,朱燕偉掛靠海創公司中標承建浦江縣虞宅高山村村整改工程,中標后,朱燕偉通過劉旭升向海創公司交納了工程履約保證金194000元,其中,劉旭升銀行卡轉賬94000元,朱燕偉銀行卡轉賬100000元。后因案涉工程無法施工,朱燕偉將工程轉包給了虞景潮實際施工,并收取了虞景潮工程履約保證金等費用300000元。工程竣工后,海創公司依據朱燕偉與虞景潮的轉包約定,于2017年5月25日將工程履約保證金200000元退給了虞景潮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旭升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9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劉旭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180元,上訴受理費匯至金華市財政局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市分行;匯入賬號: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室)
合議庭
審判員周峰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卉
判決日期
2020-07-23